海南省人社厅11月24日披露,《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征求意海南见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据透露,《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行业、岗位等外国人工作许可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环保《负面清单》之外的岗位、人员按照境内办理外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项目所涉及的工作岗位禁止准入。《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的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所涉及的工作岗位禁止或限制准入。
实施配额管理的岗位,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等,实行限制准入,总量控制。
《负面清单》根据海南自办理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和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调整情况进行更新。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未列出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类遗传资源等有关明确禁止或限代办制外国人从事的岗位按现行规定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透露,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本办法所称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工作是指没有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
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外国人应具备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海南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基本条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国人资质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省政府公布,实施动态调整,主动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
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不符合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条件的外国人和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工作岗位。限制准入类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等有关规定,明确需要行政审批后方可允许外国人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和从事的工作岗位。
对禁止准入类清单范围内的工作许可申请,不予准入;对限制准入类清单范围内的工作许可申请,满足相关特别管理措施的,给予准入;对负面清单外的工作许可申请,在用人单位正常合法经营、外国人符合来华工作基本条件且聘用意向真实的情况下,给予准入。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stgzc@hainan.gov.cn。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3楼351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行业、岗位等外国人工作许可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岗位、人员按照境内外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项目所涉及的工作岗位禁止准入。
三、《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的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所涉及的工作岗位禁止或限制准入。
四、执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裁决议,不允许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禁止准入。
五、实施配额管理的岗位,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代办市场测试等,实行限制准入,总量控制。
六、《负面清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和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调整情况进行更新。
七、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八、未列出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类遗传资源等有关明确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从事的岗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负面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负面清单
禁止类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特别管理措施 |
1 | 交通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禁止准入。 |
2 | 民用航空情报员、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安全员禁止准入。 | |
3 | 引航员、中国籍船舶的船长禁止准入。 | |
4 | 科学研究、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资质相关产业 | 电波参数测试或电波监测禁止准入。 |
5 | 教育业 |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禁止准入,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外国组成人员不得高于 1/2。(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除外)。 |
6 |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 |
7 | 宗教院校行政职务禁止准入。 | |
8 | 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禁止准入。 | |
9 | 金融业 | 境内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业务禁止准入。 |
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海员外派活动除外)禁止准入。 |
11 | 社会调查法定代表人禁止准入。 | |
12 |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岗位(含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等)禁止准入。 | |
13 | 以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禁止准入(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除外)。 | |
14 | 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禁止准入(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除外)。代表机构的代表及其辅助人员以“中国法律顾问”名义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禁止准入。 | |
15 | 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境外律师事务所派员入驻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禁止准入。 | |
16 | 保安员禁止准入。 | |
17 |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烟草售卖活动禁止准入。 | |
1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禁止准入。 |
19 | 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禁止准入。 | |
2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禁止准入。 | |
21 | 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禁止准入。 | |
22 |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禁止准入。从事网络出版(含网络游戏)服务禁止准入。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禁止准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内容除外。 | |
23 | 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禁止准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禁止准入。 | |
2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组织 | 公务员禁止准入。 |
25 | 社会团体会员环保禁止准入。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禁止准入。 | |
27 |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禁止准入。 | |
28 | 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禁止准入。 |
限制类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岗位/人员条件 | 特别管理措施 |
29 | 农、林、牧、渔业 | 岗位条件 | 境外个人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
30 | 科学研究、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相关产业 | 岗位条件 | 未经批准,境外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气象、水文、地震及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研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然资源勘查开发等活动。 |
31 | 教育业 | 岗位条件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3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岗位条件 | 国产故事片、动画片、科教片、纪录片、特种电影等,因拍摄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创人员;但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等,因拍摄特殊需要,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创人员。除已有特别协议规定的国家和地区外,境外主要演员数量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33 | 岗位条件 |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主创人员中外国人员不得高于75%。 | |
34 | 商务服务业 | 岗位条件 |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
35 | 政府间协议、缔结国际条约类 | 人员条件 | 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实施配额管理。 |
36 | 岗位条件 | 根据政府间协议,从事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籍人员实施配额管理。 | |
37 | 普通劳务类 | 人员条件 | 对建筑劳务、客房餐饮服务、操作搬运、家政服务等非技术技能、非管理类岗位,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下,收入低于上年度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平均工资收入或低于同类型岗位国内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实施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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