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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按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作为发出计价方法)

问题1:发票隔月重新开,ERP需要走供应链(销售退货单)吗?


发票隔月重新开,红冲原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ERP系统需要走销售退货单再重新销售出库吗,还是直接总账过下账即可呢(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账款 ) ?


解答:


根据描述,物流本身没有错误,且物流没有发生变动,因此对于ERP的供应链就不需要做“虚假”反映。


类似于,企业购进货物,货物已经收到,但是发票没有收到的情况下,ERP的供应链正常做入库、出库(领料等)、结存等;而会计核算在总账系统中月末自动生成“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次月初总账系统又自动生成红字冲销“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等到购货发票收到时,ERP的供应链就不再做入库处理,而是直接调用早已经有的“入库单”,然后生成ERP系统内的发票,最后自动生成购进原辅材料等的会计分录。


ERP的供应链,属于企业内控流程中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与手段,必须按照企业内控制度和流程办理,必须要体现真实性。因此,在并无实际物流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虚增物流信息,否则会导致企业的内控措施形同虚设。


发票的开具,完全属于企业的税务处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即可。如果对应收款项、收入等有影响的,可以在ERP的供应链中填写单独调整售价的调整单(不同品牌的ERP叫法不一样),然后再把差额体现到总账系统中去。如果发票的错误,对于价税合计金额、税额都没有影响,只是客户信息等错误的,甚至不需要在总账系统体现,只需要按税法规定换开发票就行。




问题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不是股权,所以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问题3:年底收到进项票不入账,第二年有销项时再入账可以吗?


解答:


没有任何规定不可以,因为谁也不知道你是否收到,所以你可以随便决定。


但是,你这样做得为了什么呢?——因为害怕税务局什么检查?


其实,您做与不做,人家税务局的“电子底账”都是已经有了,所以你企业的账上做与不做还重要吗?


“掩耳盗铃”,以为自己不做,人家税务局就不知道情况了?


会计人员,不应该把心思花在这些上面,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如实地、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是一个合格会计人员应做的事情。




问题4:现在公司买车还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解答:


问的是“一次性扣除”吧?增值税对于汽车进项税额抵扣,自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来,都是一次性抵扣,没有规定过分次抵扣。分次抵扣,只是在营改增初期,对于购进不动产等是要求分两次抵扣,其余的没有规定过需要分次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税[2018]54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问题5:单位危旧房改造,由单位、国家财政、职工共同出资建造。在工程结算后,职工出资部分的账务处理是怎样做呢?


解答:


根据描述,初步判断房屋产权应该是属于单位,但是单位职工拥有使用权。


对于国家财政出资部分,如果单位属于企业的,可以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税务上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之分。


对于个人出资部分,根据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果职工出资部分是换取继续使用的权利的,单位可以在收到时直接先计入往来账,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冲销往来账即可。如果职工出资部分,可以抵消单位以后年度应收取的租金的,可以先给员工挂往来,然后每年应收租金的时候直接冲减。




问题6:只要销售货物就必须结转成本吗?


解答:


具体要看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模式,不是必须的。


在会计教科书上,因为举例的时候不可能太复杂,所以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同时都有成本结转的会计分录。


但是,在实务会计核算中,很多企业是做不到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马上就结转成本。典型的有如下情况:


1、大型零售企业:


由于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且销售发生非常频繁,人工核算肯定做不到对每件商品核算成本,所以在电脑以及信息化没有普及的时代,零售业多数采用的毛利率法计算成本,要等到月末计算出毛利率才能最终结转成本,甚至有些干脆用上月毛利率替代。


即便是在信息化已经非常普及的时代,如果企业信息系统不够强大的话,也是不能做到实时结转成本的。


2、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上述的“加权平均法”,又可以细分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当然要到月底才能计算结果出来,而收入发生收就应及时做账务处理,所以也会存在时间差异。


综上所述,在一个月内(或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时,可以不同时结转成本;但是,根据配比原则,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时,一定需要确认成本。




问题7:2019年2020年个税能更正获得退税吗?


解答: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对于纳税人原因造成的多交税款,纳税人自己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结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因此可以在2023年6月3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现在税务总局方便纳税人,推出有个税APP,纳税人发现3年内有汇算错误的,可以直接在个税APP进行更正申报,经过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退还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8:一般纳税人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而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题9:公司厂区硬化地面的费用如何入账?


公司新建了两个修理设备用的厂房,厂房已经完工,还没有转入固定资产,现在在两处厂房周围做地面的硬化,共花了人工、材料等 16万元,请问这些费用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与厂房一起转入固定资产,还是单独作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因此,对于厂区地面硬化工程需要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其硬化地面与厂房具有明显区分,应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既不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也不是跟厂房一起确认为“固定资产”。


厂房周围外的硬化地面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会影响厂房缴纳房产税的原值。况且,会计上无论如何核算,只要税法规定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的,会计核算没有计入,税务上也一样需要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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