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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国家税务局周伟军(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颜茂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关于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推进普遍性降费,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不断强化清费减负,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1.更新完善已有涉企收费清单。2016年3月底前,梳理更新在我市事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更新相关目录清单,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新增价格执法等清单。2016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各类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口岸打私办)


3.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制度。2016年3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016年4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分别编制目录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上述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应内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4.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垄断性、资源性等收费行为


5.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 5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6.清理规范物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文件精神,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开展规范物流收费检查,2016年上半年开展物流园区收费检查,2016年下半年开展电子口岸收费检查,2017年上半年在浙江省物价局授权基础上开展公铁及水运收费检查,2017年下半年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


7.落实电价气价水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精神,2016年5月底前完成对宁波大市范围内粮食加工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定比测定工作。加强审核和上报工作,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加价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0.2分。从2015年11月20日起,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4.27元/立方米下降到3.42元/立方米。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继续执行每立方米0.20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并延长至2018年2月2日。2016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水价优惠幅度的政策文件,2016年年底前正式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规范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收取行为。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在办理新装、增容时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已收取且未发生过欠费及违约等失信行为的一律在2016年4月15日前取消或退还;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可收取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本行业内的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的收取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并及时建立收取项目清单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运输物流、获取金融服务成本


9.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气,企业可根据消耗量自行选择居民或非居民价格。(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降低企业运输物流成本。规范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取消靠垫费以及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


11.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成本。积极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6月底前,出台2016版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推进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提高信息归集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广泛采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2016年9月底前,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共享,促进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贷款中全面应用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涉企收费部门相关改革工作


12.推进公用事业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2016年6月底前,调研梳理我市现有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接入工程承建资质、计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文件,厘清各级政府在改革推进和政策调整方面的权限范围;2016年12月底前,分析我市具备改革空间的公用事业领域竞争性环节,关注在公用事业部门管道接入工程建设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可行方案,厘清相关行业部门责任分工和主要目标,研究提出改革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形成政策意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2016年4月底前,调研梳理我市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和有关政策文件,贯彻中央、省有关改革方案要求,按行业部门分类整理,形成目录清单,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2016年7月底前,研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推进步骤、相关行业部门责任分工和主要目标,2016年11月底前出台正式改革方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机构建设。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陈奕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洪平、市发改委主任柴利能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清费减负降成本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力求减负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做好企业负担调查分析工作,针对不同性质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尤其注重探索解决导致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实现标本兼治。


(三)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成果巩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和指导,市及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涉企收费主管部门要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各项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对监督检查或举报查实的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四)加强舆论宣传,抓好氛围营造。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时宣传各项惠企政策,广泛宣传清费减负工作的重大意义,公开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对清费减负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宣传报道,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费减负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宁波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宁波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奕君


副组长:王洪平 市政府


柴利能 市发改委


成 员:车宏斌 市发改委


鲁章敖 市经信委


杨 英 市民政局


高国平 市财政局


诸国平 市住建委


刘立群 市城管局


任建成 市交通委


刚 勇 市商务委


张菊琴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朱德人 市市场监管局


赵海洋 市口岸打私办


谢志初 市国资委


章成智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倪 炯 市通信管理局


吕建伟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沈菲君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赵建中 宁波海关


王继蓬 宁波检验检疫局


周伟军 人行市中心支行


孙志能 宁波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柴利能兼任办公室主任,车宏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关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税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惠企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扎实推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确保各项惠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给予整体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五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六是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七是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小微企业负担。一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二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四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免征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察服务费、林权勘察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新药审批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四自”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等涉企收费。


(三)贯彻取消、停(免)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政策。一是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船舶港务费、征地管理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纺织原产地证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费等涉企收费。二是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采矿登记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等涉企收费。三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6年2月1日后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两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审批,以备案代替审批管理;对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自行申报代替备案。将每一涉税优惠事项的办税依据和申请资料等条件进行标准化设计,使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事项,原则上当场予以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税收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落实。


(二)优化服务举措,实现便民办税。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建立纳税人需求征集和响应分析机制,努力弥补服务短板,保持和稳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建立完善实体和网上纳税人学堂,推出“税收大讲堂”讲座,围绕涉税报表、政策解读、优惠认定等热点,制作视频短片,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运用“互联网 学堂”模式,向纳税人在线提供课程公告、课件下载、网络课堂、需求征集等服务,形成线上线下整合互动。不断完善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诚信纳税机制和服务需求响应机制,探索实体大厅整合升级,把服务优化成果转化成纳税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附征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发挥技术引领,实现信息护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简化申报、管理程序,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推广使用CA认证签名,精简纸质申报、申请等资料的报送,逐步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对纳税人已报送过的数据,实现系统自动读取,纳税人只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不需要再次录入,加强已采集数据的重复利用,避免多头采集、数据不一的情况出现,实现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借助新媒体带动效应,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范围,根据纳税人的企业属性、纳税记录、操作习惯和办税需求,有针对性地为每家企业建立个性化网办页面,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更为便捷高效,为纳税人提供专属性空间。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全面推行为契机, 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范围,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使企业可在网上进行增值税扣税凭证数据的比对和确认,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事宜。


(四)落实改革方案,实现协作共赢。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理顺和完善国地税合作工作机制,形成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合力。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使三方满意。强化国税、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建力度,建立宁波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创新实现“同问同答”,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组建由国地税业务骨干和第三方税务师组成的现场专家团队,有力支撑前台咨询服务,充实政策法规库、咨询问答库,提高咨询服务绩效。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扩大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范围,国地税联合实施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五)深化收费清理,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按照设立权限继续深入推进全市收费清理改革。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理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的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六)公开收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按照规范的格式在政务外网对外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注明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收费部门等内容,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缴。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七)强化后续管理,实现跟踪问效。各地税务部门要定期对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核对,保证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涉企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督查调研,摸清政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测算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经济稳增促调工作,要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分工,抓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密切协作配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工作涉及面宽,任务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作为工作任务主要承担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行为。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交流互通,及时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推进涉企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三)强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宣传辅导手册、面对面专题辅导会、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幕、税企QQ群等多种渠道,全面宣传优惠政策。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结合纳税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和短信平台,对一些涉及面广、实效性强的优惠政策发送点对点的通知,确保每个纳税人能了解到新优惠政策,提醒每个纳税人积极办理相应优惠。要建立分税种、分业务的师资培训队伍,壮大宣传骨干力量,加强优惠政策培训,通过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渠道层层布置辅导,确保各项政策宣传取得实效。


(四)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对专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的,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专项行动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和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杠、降成本、补短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甬政发〔2016〕14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土地供应政策,鼓励企业挖掘用地潜力,支持企业创业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不再设定容积率、建筑高度上限控制指标和绿地率下限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


(二)鼓励用地企业存量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设配套停车场(库),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三)引导工业用地流转。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四)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出让时,可将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至土地出让起始总价的20%以内,同时可限定最高不超过一定数额。涉及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合理确定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研究确定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开工、竣工、达产等不同阶段的返还比例,简化保证金退还程序,降低企业成本。创新产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研究以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来代替原有收取方式。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探索用银行保函进行置换的办法。[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


(六)组织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试点。余姚市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试点,探索弹性年期出让,根据现有的产业生产周期特性等因素,在法定工业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弹性出让年限,完善相应地价评估确定办法。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研究制定续期评估考核办法。(牵头单位:余姚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降低其土地取得成本,以保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在发展初期集中资金投入到研发等生产性支出上。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探索以地役权的方式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6年3月开始,至2018年2月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6年3月底前)。成立市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各单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启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市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各司其责、互相配合,积极开展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8年2月底前)。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定期对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总结各自工作成效,评估实施绩效,提出改进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陈奕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洪平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史跃萍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市人防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解决企业土地资源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目标措施。


(二)加强督查考核。强化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切实掌握企业用地开发利用实际情况。每季度对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确保全市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全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实行土地资源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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