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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其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2021年国家税务局的重点聚焦行业,重点查处虚开、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涉税违法行为。因此,教育机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须自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行为,以更好地应对监管风暴。




监管部门频频出击,从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早在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公布对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结果——250万元的顶格处罚。


紧接着,全国各地陆续出手,例如江西、广东、北京分别发布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意在使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行规范化、收费透明化。


5月17日,北京市教委发布通告,通报北京市27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新东方、学而思两家头部企业均在其中。


5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开展教育培训广告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发现新东方、龙文教育、树华美术等12家校外培训机构涉嫌存在虚假违法广告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5月21日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指出,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


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又集中公布了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新东方、学而思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加上对作业帮、猿辅导的查处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顶格罚款3650万元。







6月15日,教育部宣布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主要职责是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进一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监管。




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点



面对席卷而至的监管风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谓是处在风口浪尖。为此,我们总结了校外培训机构常见涉税问题及风险,培训机构可结合自身情况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涉税问题,以规避涉税风险。


1.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未区分


案例:A公司是一家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自主经营与品牌加盟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将收入入账后,均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记载的收取直营企业服务费收入。经查,这项收入为A公司将教育品牌、课件资源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


采取连锁品牌加盟经营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收入除了收取教育服务费外,往往存在收取品牌使用费和课件资源费等非教育服务收入。


根据财税「2016」68号文的规定,只有教育服务费才能适用服务业简易计税,而特许经营费或品牌使用费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申报纳税,适用税率6%,不能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2.隐瞒收入,存在偷漏税风险


私账收款,未如实申报


由于校外培训机构面向的是个人客户,在收取教育服务费用时往往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式收款,对应的收款账户往往是校外培训机构的私人账户,导致很多校外培训机构收入未如实申报,隐匿校外培训机构的收入。


未及时结转收入


由于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主要采取的是预收整个学时的全部学费,导致预收的学费长期挂在预收账款,在学生完成相应学时后,校外培训机构往往未及时按照已消费的学时情况结转为机构收入。


3.销售讲义,税收优惠错适用


案例:B公司是一家考研辅导机构,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经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营业收入账载金额,存在疑点。B公司称,差额来自销售图书收入,这部分收入因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未申报纳税。


在教培机构中,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销售图书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图书必须是有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而内部讲义资料非正式出版图书,不能适用优惠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因此,培训机构若同时销售标准图书和内部资料,应分开核算收入,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4.未如实代扣代缴税费


(1)对于兼职教师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属于劳务报酬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向兼职教师支付课酬时,应当取得相应发票并依法为兼职教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全职教师部分私账发薪


校外培训机构与全职教师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公户对全职教师支付部分薪酬并进行申报,但是剩余薪酬却通过个人账户向全职教师支付,未如实申报相应个人所得税。


(3)向个人租赁场地未代扣代缴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


许多校外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出租人为自然人,校外培训机构向个人支付场地租金时,未如实申报并代扣代缴出租人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


5.跨地区经营,税款分摊不合规


案例:C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以总分机构模式运营,北京设有总公司和3个分公司,后于2018年在深圳设立一个分公司。税务人员经查发现,2018年、2019年,C公司将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北京和深圳各50%比例分配缴纳。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案例中,2018年新成立的深圳分公司不应参与分摊,应全部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除总公司分摊50%税款,另50%应由4个分公司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摊。







教育机构如何加强税务风险防范



在这场洗礼中,唯有合法合规的教育机构才能留下来。那么教育机构该从哪些方面加强税务风险防范,应该如何做才能实现税务合规?


增值税方面


1.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


3.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认真核实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务报酬情况,看是否存在虚列人工工资的情形。


2.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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