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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主管税务机关(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公告分局》所指纳税信用修复 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国家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西安市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国家税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西安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五种情形:

直属

(一主管)破产税务局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直属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西安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机关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税务纳税人,税务局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机关按照国家税务西安市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分局有新国家税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国家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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