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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第21号文(财税2019第21号文件解读)


《通知》指出了可“点对点”将生猪调入广东的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评估认定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后,可“点对点”调运屠宰用生猪到广东。“点对点”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二是省外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可“点对点”调运到广东。


《通知》明确,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依法调入广东,无须备案,无须经过指定通道。


指定通道检查站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违法违规调运省外生猪进入广东。屠宰厂(场)要加强对入场生猪的查验,不得接受未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和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的省外生猪。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次《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监管和生猪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推动广东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采取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农办牧函〔2019〕21号)、《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农牧发〔2021〕12 号)、《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中南区联防〔2020〕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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