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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印鉴支付(支付密码填写在票据上,与预留印鉴结合作为付款依据)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1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提示2专用存款账户中: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提示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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