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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发票查询进项抵扣(抵扣进项税什么意思)


1、罕见!对外虚查询开发票,税局罚款1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342号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AH0A):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意思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失联)企业。2019年12月你单位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对外开具1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8169511-38169525,发票金额合计1274702.39元,税额合计154881.11元,价税合计1429583.5元。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结查询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以及增值税申报情况,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文件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65722.79元处一倍罚款计165722.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2、罚款1倍:进项发票抵扣后虽抵扣已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16号


***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8811):


对你(单位什么)(地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调查你公司自检查之日已处于倒闭、停业状态,于2021年3月1日被乐清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财务负责人石某某均已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温税一稽检通〔2020〕116号于2021年11月9日实行公告送达。经税务系统内部查询你公司取得上海丰乌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5日开具的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657608-00657611,合计金额347256.83元,税额59033.67元,价税合计406290.5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15年10月认证抵扣,于 2016年11月作进行转出59033.67元;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经对你公司银行基本户查询,上述发票的资金你公司银行没有付出。总上所述,对你公司取得上海丰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证据有: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70120012110695);


(2)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你公司2015年1月-12月银行账户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国税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拟作如下处罚:


(1)对所偷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01557.69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01557.69元。


(2)对所偷的增值税税款59033.67元处以一倍罚款计59033.67元。


(3)对所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32.36元处以一倍罚款计4132.36元。以上罚款合计164723.7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意思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3、律师事务所被税务稽查


中国税务报:法院协查函,掀开律师事务所税收乱账


当事人用事务所提抵扣供的作废发票向法院主张对方支付律师费——这一行为让M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浮出水面。一家律师事务所存在这样问题,其他律师事务所情况如何?税务人员实施了延伸核查……


1、一份函件,掀开律所一本“乱账”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接到当地人民法院传来的一份协查函和一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查律师费发票等证据的通知》文件。兴义市法院称,省高院在文件中提到,近期贵州省发生的多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均出现了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用作废发票举证,主张法院支持让对方支付己方律师费的情况。


兴义市法院在来函中称,日前法院在受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原告黄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由被告张某支付其诉讼期间的律师费,同时提供了M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黄某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明证据。按照贵州省高院关于加强审查律师费发票等证据的要求,市法院因此请税务机关协助查验该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有效。


收到函件后,兴义市税务局十分重视,立即安排税务人员对M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及申报情况展开核查。经核实,当事人黄某向法院举证使用的那张标明代理费金额为8000元的发票为已作废发票


在将发票核查结果传至法院后,税务人员认为,M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未按真实经济业务开具发票,以及未足额申报纳税问题。为此,兴义市税务局迅速组织风险应对人员对M律师事务所开展风险评估。


M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7月,为私营合伙企业,现有执业律师26人,在兴义市属于成立时间较早、规模较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税务人员通过征管系统查询了解该事务所2016年~2018年度涉税信息和财务数据发现,该事务所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无未开发票申报收入、雇员律师工资每月仅3000元~4000元左右,并不符合当地律师收入实际情况,并且存在管理费用偏高等疑点


税务人员决定重点从该事务所代理收入确认、雇员律师工资发放、管理费用支出等方向入手开展核查。


实地核查账目发现,该事务所的成本归集混乱,未按要求将合伙律师和雇员律师分别核算,存在公车私用、白条入账、虚列无关人员工资,以及成本列支合伙人与业务无关生活支出等情况


此外,该事务所对于雇员律师的工资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正确归集收入和费用,而是将雇员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分成收入和办案费用均视为办理案件费用,全部归入成本扣除,未依法申报什么律师分成收入。


税务人员随后核查了该事务所代理案件台账和营业收入明细账,并与开票情况比对,发现该事务所提供的代理案件台账中,开票的当事人大多为单位组织或企业。但税务人员经过外围调查并与事务所个别律师沟通了解到,该事务所还有大量案件的当事人并非单位和企业。核查情况表明,M律师事务所仅对开具发票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台账登记,而对于居民个人为当事人的不少案件,该事务所涉嫌存在未开票、未申报情况


于是,税务人员向M律师事务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提供检查期内其所代理的、所有案件的真实明细台账和相关证明合同等资料,并对不符合列支要求的虚列成本,以及少代扣代缴雇员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开展自查。


2、司法公开,案件明细一目了然


但M律师事务所自查结果并不理想。


经过税务人员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企业在自查报告中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如未四川取得合规票据白条列支的成本、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超标准支付职工福利费等进行了归集、规范和调整,成本方面存在的涉税问题基本已自查解决。


但M律师事务所却拒不提供真实代理案件名录,称事务所所办案件均已开具发票,前期所提供的案件台账和开票清册中信息都是真实信息。


为了找到突破口,税务人员决定税从法院入手实施第三方调查。税务人员走访了兴义市人民法院,从法院了解到,法院系统有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从裁判文书网站平台上可检索出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案件明细情况。此外,法院还提供了M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明细清册


税务人员立即将法院提供的代理案件明细清册中的当事人与M律师事务所开票信息对比分析,发现M律师事务所2016年~2018年期间,约有300多个代理案件的信息在开票信息中并不存在,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均是居民个人,这表明这300多个案件的代理收入,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


取得翔实证据后,税务人员随即约谈了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面对税务人员提供的大量数据信息和确凿证据,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最终承认了代理居民个人案件后取得相关收入未开票,案件代理收入也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税务人员随即对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表示一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代理案件实际收入情况,认真整改,按时足额补缴税款。


经征纳双方确认,该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2018年期间,共少计326个案件代理收入,应补充申报应税收入138.46万元,补缴增值税7.85万元,附征税9400元;由于成本虚列和少计雇员律师案件分成收入,应补缴雇员律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6.45万元,补缴合伙律师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84万元。


兴义市税务局依法对M律师事务所作出补缴税款61.08万元,加收滞纳金10.36万元,共计71.44万元的处理决定。


3、举一反三,查处一家规范一片


案件查结后,兴义市税务局并未就此止步。税务人员认为M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具有代表性,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很可能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


根据M律师事务所暴露出的涉税风险和管理问题,他们总结梳理形成了《律师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及征管建议》下发给管理分局。同时,税务机关联络当地法院、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等部门,以M律师事务所案件为例,对律师行业涉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了沟通,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后,兴义市税务局召集辖区内所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召开了涉税风险提醒会,税务机关将《指引》中的涉税风险以清单形式进行了详细讲解,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对照清单对涉税行为进行自查。


兴义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纳税自查自纠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事务所财务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随后发票,兴义市税务局协同兴义市司法局、法院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数据反馈机制,确定了信息共享联络部门和联络员。法院按季度以台账形式向税务机关反馈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明细情况;司法局定期向税务机关反馈各律师事务所年检情况、处罚违纪律师、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等,以此进一步强化律师行业税收管理。


在税务、司法、法院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兴义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开展涉税问题自查,规范财务核算制度。最终,通过自查,16家律师事务所不同程度存在少计代理案件收入,少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兴义市税务局依法对相关律师事务所作出补缴税款390.05万元,加收滞纳金74.85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补缴入库。


来源:中国税务报




4、曝光:3起税务师事务所违法案件


关于在税务师行业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09 15:25:52 来源:中税协


各省、自治区、国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王军局长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吴海英在中税协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使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好自查自纠并取得扎实成效,进一步做好当前正在开展的行业自律检查专项工作,中税协决定在税务师行业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警示教育。从近年来发生的税务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中选取3起典型案件(附后),在全行业进行通报。纵观3起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是都涉税及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违法违规、丧失职业道德底线、践踏法律红线,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帮助相关企业偷逃国家税款,或参与投机交易,最终难逃恢恢法网,教训十分深刻,是行业自律的反面典型。


各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要结合自律检查专项工作组织学习,在自律检查中把自己摆进去,对通报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于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以案件警示教育,促进自律检查整改,确保取得成效。今后中税协还将陆续对有关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2022年1月22日


关于3起税务师事务所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一、税务师事务所被判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


2011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郾城农信社)通过拍卖处置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北侧郾城区委旁的资产,其中的房地产部分被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得。郾城农信社需要为该公司办理过户,2013年5月,郾城四川农信社财务人员寇某及其财务部经理潘某到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程某某处咨询如何缴纳税款之事,程某某告知寇、潘二人,如果无法确定纳税申报数额,可以找中介机构鉴证。于是,寇、潘二人找到当时担任漯河**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蔡某甫,请其帮忙做税务鉴证。蔡某甫接受郾城农信社的委托后,将该笔业务交给了侯某喜(系漯河**税务师事务所员工)。侯某喜接受蔡某甫的安排后,在出具鉴证报告的过程中,丧失专业操守,严重不负责任,计算错误,出具的企业纳税鉴证报告上土地增值税仅显示339478.42元,而实际应缴土地增值税款为1830900.9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491422.56元。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漯河**税务师事务所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进项人蔡某甫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侯某喜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喻某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2010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法人喻某,利用其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全面工作并具体负责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提供税务服务的职务便利,在为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过程中,自行或指派工作人员帮助某公司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少缴税款,先后从某公司财务负责人罗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65.4万元现金。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核实后,要求某公司自行补缴税款。某公司经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3315615.85元、滞纳金2373431.62元。被告人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2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被告人喻某被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取消喻某个人会员执业资格。


三、陈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苏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集团)进行重组事宜。2014年4月1日某电器集团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某电器集团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薛某某(时任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系某电器集团重进项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陈某某(系安徽**税务师事务所原负责人)多次联络、接触薛某某,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某电器集团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陈某某将某电器集团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某电器集团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同事明某、石某,明某买入某电器集团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某买入某电器集团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进行重组事宜。薛某某为某水泥公司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20日,陈某某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某某等人时,获知某水泥公司和浙江某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发票5日、26日买入某水泥公司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某水泥公司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某水泥公司复牌,陈某某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某水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某水泥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将该信息泄露给其同事明某、石某,明某买入某水泥公司8万余股,成交金额99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石某买入巢东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某某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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