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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工程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导语: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购入新建商品房交房后未取得房产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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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购入新建商品房交房后未取得房产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说的房产均位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新建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建房屋分为自建和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两种情况。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如果属于自建的,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建成的次月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在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新建的房屋属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在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厂房一幢,2017年5月份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验收手续于2019年8月份完成。该企业认为,房产税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因此从2019年9月份开始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厂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责令该企业补缴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的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二、购置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购置房屋分为购置新建商品房和购置存量房这两种情况。新建商品房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二手房。根据国税发【2003】第089号文件规定,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一处新建商品房,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预交了部分房款。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取得房产证,但该公司已进驻办公,对于该公司无论是否办妥相关产权手续,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房产税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3】第0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


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商品房项目,将其中一开发待售商业楼装修作为售楼处,A公司将商业楼作为售楼处的次月起要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


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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