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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官网发票查询系统(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客服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琼税稽告〔发票2021〕101 号)


海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发票46000***TQ海南省U858L,法定代表人:顾某)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2 日


联系人:林女士、史先生,联系电话:66969149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省税务局城西办公区703室。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1〕36号)内容如下:


海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QU858L)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层)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6月3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


你公司集中开具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无法找到相关工作人员,所留电话无法联系。主管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在“关于海口桦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中认定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进销货物严重不符


你公司注册于2020年11月11日,登记行业为果品、蔬菜零售。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上海于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官网和上海禹郝贸易有限公司集中开具5海南省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2132186-02132210;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0937773- 00937797),金额合计4,990,512.00元、税额合计648,766.50元,价税合计5,639,278.5元。经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中查询仅有开具的50张销项发客服电话票信息,无任何果品、蔬菜等购进货物的进项信息。


(三)大宗交易无收付款记录


你公司在金三官网系统中未有银行账户报告信息,我局通过人民银行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信息,发现你公司在海南省未开设银行账户,也未查询到存在交易收付款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定性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2132186-02132210;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0937773- 00937797),发票金额合计4,990,512.00元,税额合计648,766.50元,价税合计5,639,278.5元的行为,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电子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查询系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税务局于破坏社会电子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查询系统,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将你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客服电话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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