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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内容)

2021年是中国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开局之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是中国从小康社会迈向现代化重要新的历史时期的起始年。同时,也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走向新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家出台了若干对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深远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在今后一段历史发展时期的重要地位;修订或颁布了一批各知识产权专门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值得大家在岁末年初之际复盘回味、珍藏学习。



一、重要纲领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03)




纲要在总纲之后紧接着的《第二篇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即以专门章节“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为题(管理制度第七章“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之第二节)确立了国家知识产权的总体方略。将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等内容明确写入国家战略。




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09)




《强国纲要》是上述国家战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纲要提出了以下两个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并针对立法、执法、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转化、社会环境、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做出纲领性规定。




(1)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




(2) 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3.《“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1/10)




《规划》就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措施,对未来5年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使得我们对未来5年间的政府政策、措施走向形成较为清晰的预知。




《规划》设立了十五个专项工程,包括:围绕“加强保护”,提出了商业秘密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等6个专项工程;围绕“提高转移转化效能”,提出了专利导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版权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等5个专项工程;围绕“构建服务体系”,提出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程;围绕“推进国际合作”,提出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两个专项工程;围绕“人才和文化建设”,提出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




此外,还部署了从两个方面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一是要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




4.《民法典》生效实施(2021/01)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类型,包括(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及,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后续立法留出了空间。




此外,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还规定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追责原则。






二、专利相关新规定和变革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实施(管理制度2021/06)




新《专利法》对于我国已经施行多年的专利制度做出了多处实质性的修订,可谓重量级的修订。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1) 允许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增加外观设计国内申请优先权、并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延长至15年;




(2) 在专利申请、使用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对滥用专利权的规制;




(3) 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




(4) 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5) 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同时增加了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旨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




(6) 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为专利权人维权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7) 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提高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8) 完善维权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2. 国知局制定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05)




该办法是针对新《专利法》第七十条新增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的具体规定。界定了何种纠纷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以及处知识产权理的具体流程和规则。由于该办法规定纠纷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可延期一月或更长时间),从而为权利人提供了另一条快速便捷的维权通道。




3. 国知局制定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2021/07)




该办法系针对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该制度与美国Hatch-Waxman法案所建立的药品链接制度较为类似,目的为平衡在创新过程中投入大量资源的原研药厂与可能降低市场药品供给成本的仿制药厂之间的利益。依照该规定,中国将建立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仿制药厂应当对照该等专利信息,自行对其产品做出真实准确的声明。如果该声明系第四类声明,即认为相关专利应被无效或自身产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如未在期限内提起,仿制药可能被审批上市,或者仿制药厂可以提出诉讼或行政裁决。




4.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司法解释的修改修改大部分系为适应《民法典》及新《专利法》的实施而进行的形式性调整。新颁布的关于药品专利的司法解释为配套适用新的专利法关于药品专利的相关规定。






三、品牌相关的重要新规定




1. 国知局发布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11小学)




新版审查审理指南对于以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2)商标法第十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3)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4)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5)关于特殊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声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的审查审理;(6)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查审理;(7)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查审理、以欺骗或者不正常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等的审查审理。




2. 国知局发布《商标违法判断标准》(2021/12)




《标准》已于2022年1月1管理日生效。其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了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等7件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2021/01)




该等修改大部分是因为《民法典》等新法律的颁布以及国家机构调整而进行的形式性调整。




4.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商标相关条款的修改(2021/03)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期由3-7年提高到3-10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罚删去了拘役,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从3-7年提高到3-10年;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期也从3-7年提升到3-10年。



知识产权



四、著作权




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2021/06)



内容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生效。此次修法的要点如下:




1) 以“视听作品”取代之前的“类电作品”,拓宽了对作品制作方式的限制(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摄制方式),使得更多类型作品如视频、游戏画面等能够纳入其中。




2) 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针对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或提起诉讼。




3) 在复制权中明确了“数字化”的复制形式。




4) 将广播权由原来的“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扩大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涵盖了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互动性的公开传播管理,如网络直播,与原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定的权利形成完整互补。




5) 新增了职务表演的相关规定。




6) 新增了演绎作品邻接权行使应当获得原权利人及演绎作品权利人双重许可的规定




7) 新增了录音制作者就其制品被公开传播收费的权利




8) 新增了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高可达实际损失额或非法获利额的5倍;法定赔偿的最高金额从原来的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01)




该司法解释也系因为《民法典》公布、《著作权法》修订等而进行的配套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




3.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著作权犯罪相关条款的修订(2021/01)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修订主要涉及:




(1) 完善法条的措辞,明确侵权客体小学包括邻接权;




(2) 刑罚中取消了“拘役”,严重情节的刑期从3-7年提高到3-10年;




(3) 犯罪行为中新增了“通过信息网络内容向公众传播”;




(4) 犯罪行为中新增了侵犯表演者权的规定,即“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5) 犯罪行为中新增了避开或破坏著作权或领接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五、商业秘密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商业秘密犯罪相关条款的修订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的修订要点如下:




(1) 取消了“拘役”的刑罚,将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期徒刑从3-7年提高到3-10年;犯罪行为的具体形式新增了贿赂、欺诈、电子侵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 取消了“应知他人犯罪行为,而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规定,而仅保留“明知”的规定。




(3) 新增了“商业间谍罪”,用于制裁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刑期一般为5年以下,严重情况下为5年以上,且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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