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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安徽电子税务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申报)


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多久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供热项目一次性收取的开户费,增值税是按照什么项目缴纳?


解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 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三、企业外购饲料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总局核:李英浩



四、电力企业是否按照1.5%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结算情况,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8月份征期起,将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所辖市级分支机构(含巢湖市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2.2%调整为1.4%。今后,若出现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合计大于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情况时,应在次月停止各分支机构预征,待多缴税款消化完毕后再重新启动预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皖税函〔2019〕207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五、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解答: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总局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国家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六、纳税人因取消行程而支付给航空公司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税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七、当月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全部联次未给购买方,是否可以作废发票?


解答: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网上申报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八、企业车辆在2019年发生报废,年内处理结果尚未完成,车辆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在2019年还是在2020年进行申报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九、企业车辆自燃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还是实际财产损失?


解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2019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国家税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正反面)、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6.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登录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12366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作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9.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自2019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前述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因申报材料安徽缺漏或不符合国家要求造成未通过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再补充认定。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一、企业所得税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哪些?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登录)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税务局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电子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二、企业向员工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lt;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12366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三、土地的摊销年限是多少?


解答: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税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四、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是未取得房产证,现在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未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未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现在租房可以二选一,即选择住房租金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已取得自有住房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则只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五、如果个体户业主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是否可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解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六、公司的高管因为缴税积极或者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七、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解答: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薛中美


十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所在地如何划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薛中美


十九、企业需要注销,请问注销在前,还是清算在前?


解答:注销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最后一电子道审批手续,企业在申请办理注销前,应当自行结清相关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务局税注销管理办网上申报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审核:赵旖旎


二十、叉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所列车辆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故: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交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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