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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个月,我们在进行幼儿园经营风险培训的时候曾提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幼儿园的举办人是自然人,那么你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赶紧将自然人变更为公司法人,这个变更对举办人、出资人来说意义重大。


今天,我们就看一个夫妻双方合作开幼儿园,最后感情破裂,幼儿园如何分割的案例,这值得那些仍是自然人举办人的幼儿园警醒。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于2016年4月15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


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湖南省祁阳县A幼儿园由原、被告婚后共同开办,但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幼儿园的土地、教学楼房屋、教学设备等财产均属幼儿园财产,原告苏某认为,这个幼儿园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离婚后,原告苏某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如下裁定:


  • 1、判决确认祁阳县A幼儿园二分之一财产(幼儿园的不动产、动产及成立后的利润)归原告所有;
  •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A幼儿园财产变更登记手续。

在庭审中,被告陈某认为,其只是幼儿园民政登记上的负责人,涉案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入只能用于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幼儿园财产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享有,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出资人对其出资不享有财产权,因此被告部分的出资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要成为幼儿园的举办者,需要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审查范畴。


那么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在一审中,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幼儿园的财产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就幼儿园财产能否被分割,罗湖区人民法院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若干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幼儿园对幼儿园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幼儿园的所有资产由该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罗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苏某的请求。


这个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之前,属于现有的民办学校,而其章程也规定,举办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其实,从实际来看,原告苏某应该主张分割的是幼儿园的收益权,而非幼儿园的财产权。


但自然人为举办人,这个收益权又如何分割?这也是一个为难的问题。


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提交给深圳中院的理由中,其又补充了以下事实:案涉A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期间幼儿园份额进行过多次变更,现陈某占有幼儿园77.5%份额、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占有15%份额、陈庚民占有7.5%份额。A幼儿园于2009年12月2日办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办资金200万元,登记在陈某名下。A幼儿园登记至今已近十年,没有任何单位、个人对幼儿园的投资权益、所有权、经营权、出资权提出过异议或诉讼,足以证明出资人实为陈某个人,其他人的出资均由陈某代为持有,该出资权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苏某主张分割陈某在A幼儿园的出资权益依据是否充分。苏某与陈某均确认,陈某对案涉爱国幼儿园并非享有100%的出资份额,尚有案外人占有出资份额,但对其他案外人占有多少出资份额,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苏某主张其他案外人占有的出资份额均由陈某代为持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职权发函至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祁阳县民政局、祁阳县教育局调查,但上述部门函复不能提供“陈某对涉案幼儿园的投资份额比例情况、份额转让情况、投资价值情况”。综上,苏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出资份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对苏某主张分割爱国幼儿园的出资权益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这个判决苏某肯定不服,因为陈某确实可以在经营幼儿园的过程中获取收益,而他认为幼儿园为双方共同财产,自己却拿不到应有收益,肯定感觉理亏,其实,这个理亏,只需要将幼儿园的举办人变成公司,然后无论他是否为公司的股东,他都可以主张分割幼儿园举办人的股权,而这则触及不到幼儿园法人财产权的分割问题。


这就好比,在过去幼儿园就相当于一只会下蛋的母鸡,只母鸡属于它自己。但母鸡下的蛋是可以分给当初孵化母鸡的举办人,但是这只母鸡在法律上它的财产不可分割。


原告苏某可以主张母鸡下的蛋的分配权,但是这个蛋有多大有多少,有没有分配他又拿出来证据。


其实,用现在的新民促法的视角来看,陈某继续以个人名义担任幼儿园的举办人,在今后也对自己不利。如果未来某一天他不幸发生意外,如果他没有将幼儿园改成营利性幼儿园的话,只要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那么这个幼儿园对于他的子女而言也是无法被继承。


现实中,很多幼儿园的举办人仍然与幼儿园你我不分,这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在今后会吃大亏的。


时代正在发生变化,很多地方已开始审计幼儿园的财务报告了,留下的时间窗口也没有多久了。


TIPS:下面是7-8月由我们联合园长幼师通组织的幼儿园培训活动如下:


☞ 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与新教师岗前培训 ▪ 长沙


☞ 幼儿园保教工作管理与后勤精细化管理 ▪ 西安


☞ 幼儿园危机公关应对与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控 ▪ 合肥


☞ 深度解读新条例下民办园困境、出路及财税风险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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