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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贸区税收政策 海南自贸区优惠税收政策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对前100名在中国—东盟黄金产业园运营中心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以上的企业(机构),给予3年租金全免,后2年租金减半,如第3年广西、第4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次年租金全免;对前100名在中国—东盟黄金产业园及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指定区域税收政策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以上的企业(机构),月租金补助标准为每月50元/平方米,其中前3年按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后2年按补助标准海南的50%给予补助。如第3年、第4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则次年按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若月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月租金补助标准的,则按实际租金价格计算补助。每家企业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期间不得(整体或分割)转租房产。


在购房扶持方面,企业(机构)在中国—东盟黄金产业园或南宁片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域购置自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购置总价的10%给予购房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其中,年营业收入自贸区达3亿元(含)以上的上规入统企业,按购置总价的15%给予购房补助,最高补助1000优惠万元。以上购房补助,在企业入驻并产生主营业务收入满一年后申请,并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享受购房补助的企业,在享受补助政策期间不得(整体或分割)转卖、转租所购房产。入驻企业在装修、员工租房等方面,符合《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的,也能申请到相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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