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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法与准许收益法(成本加成定价法和收益比率定价法都属于)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作为各国间税务合作的主要机制之一,在应对国际逃避税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下是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积极利用情报交换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典型案例。


我国境内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的外资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租赁等业务。2012年6月及2012年底,A公司两次申请对它与境外B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的非贸合同进行备案,并申请享受境外劳务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合同中指出,B公司为A公司提供项目管理、项目设计、营销策划和人力行政财务管理等各项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约905万元人民币。此外,A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强调B公司为其提供了一项关键性服务——帮助A公司的房产项目取得B公司所在X国建设局颁发的建筑物绿色环保标志(以下简称“绿标”),同时强调通过B公司的努力使绿标获得了金奖,有效提升了A公司房产项目的销售业绩。另外,在“绿标”评选中X国E公司作为顾问协助申请“绿标”。


税务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这两次“绿标”申请间隔时间短,支付金额高且相同,付汇内容雷同且服务实质模糊,而区别仅在于合同所属年度,以及2012年度“绿标”获得金奖。在对企业提交的付汇申请资料进行了仔细排查后,税务人员进一步归纳出三大疑点:


一是B公司每年按季度给A公司开具发票,但发票号码却是连续的。


二是中国境内的房产项目对听起来“高端洋气”的“绿标”并没有硬性要求。


三是A公司提供的2011年的绿标证书标注着“GOLD”字样,表明A公司2011年度“绿标”已获得金奖,何以2012年再次支付巨额服务费?


面对税务机关的质询,A公司对交易情况含糊其辞,未能提交资料配合调查。为了进一步辨析两笔非贸付汇合同是否存在避税嫌疑,2013年5月,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启动国际情报交换程序,请求x国主管税务当局给予以下协助:一是确认B公司2011、2012年度税务申报数据;二是核实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是了解第三方顾问E公司的申报情况,判定劳务真实性及B公司收费的合理性;四是获取B公司和E公司的审计报告,判定其账务处理及资金流向。


2013年12月,x国税务局针对以上四项请求内容一一作出了回复:


1.证实A公司在2008年付给E公司6万多美元“绿标”申请服务费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


2.B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及报表都反映出从A公司取得的约905万元服务费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其中约814.5万元在当年转付B公司的最终控制方X国C公司;


3.确认C公司是B公司及我国境内A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方;


4.在C公司的审计报告数据中,B公司支付的约814.5万元赫然在列,两个母子公司的报表数据吻合。


结合案头分析情况,税务人员得出以下判断:


其次,初步判定“绿标”根本就是“噱头”。A公司作为境内销售高端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现金充裕且收益可观,通过与境外关联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利润以服务费的形式转移至两家公司共同的控制方C公司,其存在利用组织架构筹划转移利润的嫌疑。


此外,从掌握的B公司历年的审计报告数据中,税务人员发现从2005年项目伊始,B公司即持续利用相同的操作模式一方面向A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另一方面在当年把大部分款项转付给C公司,8年合计从A公司取得服务费约8109万元,转付C公司约5624.5万元。


在证据面前,企业最终承认了避税筹划的事实,但同时也提出部分交易是真实的,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资料证明c公司是真实的服务提供方。税务机关审阅相关资料后认可了企业对于C公司提供服务一说。


税企双方经历多轮磋商,对允许支付的服务费用进行了合理性论证和量化,剔除了一些非关联或不合理的项目,确定了最终的调整方案:对居民企业A公司累计支出服务费8109万元,按成本加成法调整后允许列支3878万元,对差额部分4231万元进行了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1234万元;对非居民企业C公司则全部按境内劳务征税,补缴税费246万元;整个案件合计补税1 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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