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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个人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资产服务机构)


1. 信贷ABS发行出现回落


1. 规范业务操作标准,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2020年,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涉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登记、标准化债券认定、业务流程标准规范、法律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不断夯实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


(1)规范相关流程:2020年5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20年5月修订),对资产证券化的挂牌条件、发行与审核、存续期管理等进行解答;2020年5月,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分期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产支持计划分期发行的工作流程进行说明。


(2)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登记制度。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实施信息登记制;2020年10月,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信贷资产证券登记主体、初始登记材料、存续期变更登记规则、违规处理等内容,规范登记流程。


(3)颁布标准化债券和标准化票据的认定标准。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都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债券纠纷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证,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最高法首部债券领域司法文件问世,弥补了包括ABS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和空白。


2. 加强尽职调查力度,防范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底层基础资产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不限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理合同债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消费性贷款、应收租赁款、汽车抵押款、企业信贷资产、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小额贷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不良贷款、信用卡贷款、融资融券债权、其他债权和收益权等。由于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特点不同,对交易结构设计有不同要求,作为计划管理人,必须强化对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尽职调查的力度和手段,充分尽调,掌握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和业务风险,以尽可能防范信用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


3. 推动产品创新,通过创新引领发展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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