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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责任(注册资本不用实缴了,还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从此条可以看到未足额出资不会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仍然享有以下的权利:




⑴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


⑵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⑶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但是因为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与股东投资行为相关的权利,原则上需要按照实缴的出资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其他还有按照实缴出资享有的相应的权利,比如表决权。






关于股东未足额出资需要承担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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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期限届满,但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负有以下的义务:


⑴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⑵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⑶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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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但有以下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⑴公司解散。


⑵公司破产。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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