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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小案例有趣(关于公司法的真实案例)


李国庆抢公司"公章"案件是一则经典的《公司法》教学案例。




他拿到公章后做的第一件事是于4月26日发布《公告》,宣布自己当选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而俞渝只保留董事身份,丧失决策权。




第二件事是于4月28日发布《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宣布对当当各部门人事进行调整,这些人能够顺利空降,接管当当的各项业务吗?




我的看法是:


第一,抢到公章就能控制公司吗?


不能。




公司是虚构的人,本身不会说话和表达思想,充当公司大脑控制公司的人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会(股东大会)里面的这群人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的任命和更替,决定公司财务预决算等最核心的事务。




在最高权力机构之下,有5种人能够强力控制公司。




第一种人是控股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里的这群人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并不一样,股权比重最大的叫做控股股东,出资额占50%以上的一定是控股股东,而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也是控股股东。




第二种人是实际控制人。他并不在股东名册,不是公司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在幕后实际控制公司的人。隐身的大BOSS。




第三种人叫董事长(执行董事)。他产生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任命,他率领的董事会(公司股东人数少的话,可以只有一名执行董事)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相当于政府。一般公司的控股股东会亲自担任董事长,忙不过来或者只想分红利的大股东则会选择让别人当董事长,自己少操心。




第四种人是经理(公司法没有总经理的提法)。他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内部管理等更加具体的执行工作。




第五种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他不是一个独立的职务,而是由大公司的董事长,小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他的关键是要进行工商登记,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生意伙伴要合作就认准法定代表人。




在上述五种人里面,李国庆自称担任了四个,分别是占股比例达到53.87%的控股股东,被股东会决议任命为董事长,被董事会任命为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




这四个职称合法的前提,是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你拿到公章也等于拿到一堆玩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谈李国庆"抢公章"时表示,假若4月24日的股东会选举他当董事的决议有效,董事们又选举他为董事长、聘任其为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的话,原则上盖章行为就有效。


不能迷信公章,也不能迷信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既要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还得看法定代表人、看公章。





第二,李国庆的临时股东会合法吗?


合法的可能性不大。没有证据显示他获得三分之二表决权赞成。




我们先看召集程序怎么算合法?《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李国庆作为超过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但根据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要么李国庆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要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可以随时提议随时召开,要么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这个全体股东包括俞渝。他绕不开俞渝,而俞渝也不可能任由他当选董事长。这点在其《公告》中已经体现。




再看看什么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算合法?一般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但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什么样的决议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呢?有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修改此项,必须达到至少三分之二表决权。




李国庆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赞同吗?从4月26日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发布的《公告》看,并没有,因为里面表示"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尚未离婚,当当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表决权不等于共同财产。《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持有每一股份"是指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份,而不包括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股份。




所以,表决权的归属以及大小,以登记在个人名下为准。




李国庆主张的自己与俞渝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但夫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同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权表决权可以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




按《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李国庆仅能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27.51%股权的表决权。加上小股东也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第三,国庆系干将能够顺利接管公司部门吗?


不能。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国庆获得公司合法管理权的前提下,任何任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无效。比如"聘请李静出任集团副总裁"这一决定,《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表示此前李静跟随李国庆参与创办"早晚读书"并担任市场副总裁,说明李静此前并非在当当任职。




如果集团副总裁相当于《公司法》所称副经理,则应属于董事会的决策职权,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而《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签发人为李国庆,没有表明该调整经过董事会批准,只是个人行为。




第四,那么,现在公司谁说了算?


从股权比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会决议三方面的效力来看,如果李国庆就任董事长的背后缺乏正当性、合法性,那么掌管公司的还是俞渝。



泓睿达法评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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