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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电话(北京市门头沟区工商管理局电话)



近年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大量涉及知名品牌甚至是国际知名品牌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该院调研,涉知名品牌知产侵权案件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针对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被诉侵权,这类案件还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2


通过互联网将他人英文商标或中文商标的拼音作为域名,或是将他人知名商标直接作为网站名称,或是在网上宣传、经营活动中大肆使用他人知名商标;


3


小商品市场或小商户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


4


侵权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商号,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搭便车”;


5


侵权人通过对产品产地、品质、成分及企业历史、品牌介绍进行虚假宣传,“碰瓷”知名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石景山法院经调研发现,涉知名品牌知产侵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案件明显增多且影响较大;


二是案件索赔及判赔数额均明显提高;


三是侵权行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隐蔽化;


四是权利人维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


经梳理,涉知名品牌知产侵权案反映出如下问题:


一是原告就被告实施的同一个行为分别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二是被告抗辩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是多被告案件增多后出现的新问题;


四是权利人索赔额大幅上升的同时出现了预期过高及举证不充分的问题。


随后,石景山法院针对经营者、权利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四个主体提出相应建议↓


1


对广大经营者在经营销售活动中的建议


在越来越注重塑造自身品牌的今天,任何经营主体都要合法、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重视创新,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切不可心存侥幸,想尽办法攀附他人品牌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维权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的今天,侵权行为最多实现短期获利,一旦侵权行为暴露,必然会付出极高的代价,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提示小商户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入商品并索要、保留好正规票据,以免在被诉时无法提供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而最终败诉。


2


对品牌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的建议


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如对侵权人线上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时,要对相关网页进行完整保存,并通过国家公示的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涉案网站备案主体信息进行查询,以确定被诉主体。二是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申请证据保全、诉讼保全或行为禁令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侵权人正在利用与原告品牌相同或类似的域名开展线上宣传、营销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涉案域名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该域名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转让,避免侵权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三是要明确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在起诉状中要写明主张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选择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要慎重,不要不加甄别地认为只要与涉案行为有关就起诉,此举将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理时间延长,使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四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过于盲目,可在诉讼前通过查找参考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的判赔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相关证据合理确定索赔数额。


3


对行政机关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的建议


相关行政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依法加强审查,注册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知名品牌的应加强释明、告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在品牌保护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依法加大稽查、行政处罚力度,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4


完善知名品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举措


一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通过选取社会关注度高的涉知名品牌典型案件开展庭审直播,及时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好司法主导作用。二是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依法、科学、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对针对知名品牌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坚决予以打击;对权利人维权时的合理支出,加大支持力度。三是在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好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作用,全方位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


通报会上还通报了三起涉知名品牌知产侵权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奥迪”商标被侵权案


原告奥迪股份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和提供商。1986年至2001年,原告奥迪股份公司先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获得了奥迪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奥迪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上述商标注册范围为:机动车及其零部件、机动车保养修理等服务。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面外墙装饰及店面门口广告牌上使用了奥迪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在店内天花板、店内墙壁装饰上、进入维修车间区域的墙上、写字台背板、滑动门、茶几、宣传画及向顾客提供的水杯、宣传册和名片上均使用了原告奥迪公司享有权利的奥迪图形商标和奥迪组合注册商标。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与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或相关商业活动中侵犯原告奥迪图形商标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上述商标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17021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奥迪股份公司在商标局注册的5个“奥迪”中文商标、4个“Audi”英文商标、3个图形图形商标以及组合商标(统称“奥迪品牌”)合法有效,原告奥迪股份公司对上述13个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奥迪品牌”经过原告奥迪股份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被告某公司在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的、突出的使用多个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显然是利用这种行为表明自己的服务与“奥迪品牌”具有某种联系,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其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其与原告奥迪公司存在经营上或法律上的关联。因此,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奥迪图行商标及奥迪组合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奥迪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


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汽车滤清器上印有奥迪组合商标和奥迪图形商标,该商品与原告奥迪股份公司提供的正品之间存在差异,应为赝品,且被告某公司未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未说明提供者,故该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的商品,构成侵权。


综上,判决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奥迪股份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某公司在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不得突出使用“奥迪品牌”商标,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奥迪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奥迪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205 369元。


案例二


互联网金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 ——优酷诉“优酷支付”获胜诉


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或优酷网)是中国乃至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其“优酷”商标为一般大众所熟知,且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优酷”“YOUKU”商标也多次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原告合一公司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上注册了“优酷”商标;在第36类“保险经纪;货币兑换;票据交换(金融);金融服务;电子转账”等服务上注册了“youku优币”商标;在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注册了“YOUKU”及“优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被告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支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经商标局核准,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和文字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转换(非有形转换)、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出租包含商业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程序复制”服务项目上注册了“优酷”商标,并授权被告优酷支付公司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其持有的“优酷”商标。后,被告优酷支付公司在其域名、网站、名片、宣传材料中使用“优酷”、“YOUKU”商标从事“网络支付、POS收单、移动支付、代收代付”等服务项目,且使用包含有原告“优酷”商标的“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优酷”“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商品、包装、经营场所、宣传材料、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上使用“优酷”及“YOUKU”标识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文字,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4.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在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支付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又属于金融服务范围,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也应当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被告优酷支付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yokucn.com”的网站中突出使用了“优酷”标识,该网站中存在大量有关支付业务的介绍,其明显是从事支付业务,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从事金融服务及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时突出使用了“优酷”和“yoku”标识。被告优酷支付公司虽然企业名称含有“优酷”两字且享有注册在第42类的“优酷”商标,但其在金融服务中突出使用“优酷”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优酷支付公司虽然取得了注册在第42类“主持计算机网站”等服务上的“优酷”商标使用授权,但该商标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支付服务,其却在企业名称中将“优酷”与“支付”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合一公司“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而且被告优酷支付公司主要是通过其网站经营、宣传公司的支付业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判决被告优酷支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一公司“优酷”注册商标和“优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优酷支付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被告优酷支付公司赔偿原告合一公司经济损失47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两项共计50万元。


案例三


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白酒 商户被判赔31万


综上,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两项共计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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