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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工商局电话(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

标着小米手机正品批发


2018年7月23日,王先生收到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邮寄的手机,手机收到时包装盒完好。王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发热、耗电快、摄像头模糊,便于2018年7月29日去小米手机售后检测。售后服务记录单出具的报告显示,手机内外串码不一致,通过查询,这部手机在2017年10月24日曾被激活,并于2018年7月19日广东省在深圳三瑞子站有维修记录。经小米官方售后确认,该手机不是原装正品手机。



王先生将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依约赔偿,并提出淘宝公司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审查监督义务,为商管理局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便利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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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拒不到庭


晋江监督管理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之一淘宝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12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淘宝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据了解,被告之一的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某。2018年10月23日,普宁市工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核准注销。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被告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变更为被告蔡某。但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答辩。


庭审中,淘宝公司辩称,其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买卖交易主体,因而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卖家过错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卖家自行承担。无论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是否应当承担交易责任,淘宝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淘宝公司表示,其在接到消费者售中请求监督管理后,及时联系交易双方,电话但因消费者关闭交易流程,导致退货退款未能实现。淘宝公司已履行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处理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淘宝公司认为,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共同退款、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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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被判“假一赔市场十”


经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王电话号码先生因生活消费所需通过淘宝网向蔡某购买手普宁市机,王先生是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蔡某作为经营者,向王先生交付内外串码不一致的手机,即以旧翻新的手机假冒新机出售,以次充好,是售假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电话生于2018年7月28日以蔡某出售假货为由向淘宝公司请求维权、申请退款,但淘宝公管理局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仍于2018年8月3日向蔡某支付货款2420元,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应对蔡某应退还王先生的该部分货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在其淘宝网店中自工商局愿允诺“假一赔十”,是一种促销手段,目的是以此允诺向社会展示其信誉,赢得商机,以便获得更大的利润,该行为应认定为向消费者发出的合同要约。当王先生购买商品并支付对价后,蔡某所作“假一赔十”要约即成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合同条款,是真电话号码实意思表示工商局,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有效。蔡某因售假行为触动了“假一赔十”的违约责任条款,对王先生请求蔡某按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应予以支持。但“假一赔十”是蔡某广东省所作允诺,与淘宝公司并无共同意思联络,淘宝公司对蔡某售假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向王先生提供了经营者蔡某的真实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淘宝公司已尽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王先生请求淘宝公司承担“假一赔十”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合普宁市同法》《消监督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蔡某退还王先生货款242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蔡某按“假一赔十”约定赔偿王先生2.42万元。


记者获悉,目前,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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