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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最高院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内容,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过程当中应当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包括实际的应用价值非常广泛,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接下来,孟雷律师跟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解读。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是在行政协议案件过程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第九条规定的是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请求具体的类型,到了法院起诉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诉讼的立案。那么行政诉讼的立案行政就涉及到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有一项就是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就决定你整个的诉讼的一个思路,包括法院将来审查的范围与方向。诉讼请求如果错了,整个的诉讼以后的工作都是错的,所以诉讼请求非常重要。那么在行政协议从诉讼请求我们常见的类型司法解释出了一个规定,在遇到行政协议案件过程当中,我们可以对每个注意项进行了解,那么就可以了解诉讼请求的方向。


诉讼请求的几项还是规定得比较明确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为违法。第一项是规定的行使行政优益权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解除行为违法。那么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协议的签订行政协议的机关变更解除了行政协议,对这种行为认为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第二项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第二项是履行相关的行政协议的一些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第三项是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如果认为行政协议签订之后效力认为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当然也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确认行政协议的有效。因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过程当中可以确认行政协议的有效,这里的行政协议的效力可以确认有效,也可以是无效。


第四项是请求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在行政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在企业的征收拆迁过程当中也是经常遇到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的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应当订立协议而没有订立,像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依法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


第五项是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签订协议之后,认为协议违法可以判决撤销或者解除协议。


第六项是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一项是合法行为造成的,还是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合法行为造成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那么要求的是补偿;如果是违法行为,比如强制拆除行为等等类似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这种是提起国家赔偿程序。


第七项是其他行政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诉讼请求。第七项是兜底条款,也就是说行政协议的请求不限于剩余的六项,那么第七项包括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涉及到的问题都可以,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以上是第九条关于行政协议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关的规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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