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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工商银行开户名(宁乡八一路工商银行开户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刑事判决书显示,山西乡宁农商银行保卫部经理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贿款,金额达62.5万元,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就在今年1月份,山西乡宁农商行收到开年第一张罚单,涉及5项违规行为,罚单金额达135万元,三名相关责任人同时被罚。


多次索要贿款,金额达62.5万元


据判决书披露,张某在山西乡宁农商银行任职保卫部经理,就职期间,向山西汇智达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太原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张某在与山西汇智达科贸有限公司对接安防工程、结算工程款、维修款中,先后6次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索要钱款。2013年9月,张某以 “好处费”为由,索要贿款,后王某于张某办公室交给张某7万元现金。2014年10月,张某又以结算工程款之名向王某索要30万元。2014年12月,张某以结算款项的名义向王某索要6万元;2016年12月,张某向王某索要2.5万元;2017年1月,张某向王某索要5万元;2017年11月,张某向王某索要5万元。以上5次索要钱款均按张某的要求分别打入其侄子张某某账户,再由张某某交给张某,张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0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在与太原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对接安防产品维修、更换、售后等业务往来中,分三次向刘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7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2.5万元。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存在自愿坦白、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开年领一张百万罚单,涉5项违规


乡宁农商银行一名保卫部经理就能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他人索要贿款。可见该行的内控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1月13日,乡宁农商银行收到开年第一张罚单,处罚事由也多涉及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罚单显示,该行存在行长代为履职超期;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未按照规定认定集团客户,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向借款人转嫁经营成本;部分购买门面房贷款归类不准确等违规行为,临汾银保监分局分别对乡宁农商银行、赵新平、薛忠明、任建文处以1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罚款,并责令乡宁农商行对其余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该行对外投资山西翼城农村商业银行、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3家公司,设有16家支行,直接控股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


公开信息显示,2月11日,临汾审计中心工会主席刘亮曾前往乡宁农商银行就"首季开门红"、省、市年度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高管履职情况等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并对该行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其中包括“健全机制,强化考核”“切实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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