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开户行行号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开户行名称是什么)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


一、要点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时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定期报告。管理人未履行受托人义务,未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构成根本违约。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基金财产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案情概述



名: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账号:73770101828********,监督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基金存续募集资金总额为计算基准每日计提,各类认购期限到期日和基金终止日支付,支付日期确认详见《基金合同》。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和丙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情况。2.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和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和监督管理费。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将票据资产所对应的票据单独保管。2.乙方不得将与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与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不得造成票据失权。4.乙方应将票据贴现款或转让款即时回收至本合同项下的共管账户。5.乙方有权收取委托管理费。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1.在甲方提供共管账户的原件资料后,丙方应严格审核该原件资料中显示的共管账户的资金余额得真实性,并出具相应的见证书。2.丙方应严格审核乙方制作的《票据资产清单》(本合同附件一,前提是乙方确实向丙方提交了该清单并要求丙方审核)所对应的标的票据资产。3.如果《票据资产清单》(本台同附件一)内容与标的票据资产不匹配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实施补救措施。4.丙方有权收取监督管理费。第九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违反票据审验约定或管理不善造成票据虚假、票据存在瑕疵或票据资产丢失、毁损等而造成甲方管理基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管理基金造成的全部损失。2.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该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15日,烟台方鼎公司(甲方、受让人)与山东赑贝公司(乙方、转让人)签订一份《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烟台方鼎公司管理的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票据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以下简称票据收益权),该票据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票据收益权,每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票据资产服务合同》中票据资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票据资产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转让价款,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票据资产服务合同》中票据资产清单实际发生额为准。第三条、转让标的的管理和转让价款的支付,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票据资产服务合同》附件“票据资产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FDJJ-PJO011】的《票据资产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票据资产服务合同》票据资产清单,且收讫《基金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的当日将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转让价款支付账户信息:户名: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账号:8021100101********,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转让价款收款账户:账户名称:山东赑贝公司,账号:379001880********,行号:303451000136,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历城支行。第四条、票据收益权的转移,4.1本合同所述票据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4.2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收益权并以基金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4.3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4.4票据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己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5.3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收益权并以对应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5.4有权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投资时间的约定,及时回收委托资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委托资金的回款账号为:户名: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账号:8021100101********,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第七条、承诺与保证,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问题,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7.2.5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7.2.6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7.2.7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7.2.8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7.2.9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11月21日,烟台方鼎公司(基金管理人、甲方)与恒丰银行(基金托管人、乙方)签订了《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托管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签于(一)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幕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私募基金;(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三)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XX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制定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2016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涉案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名称: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山东厚观公司。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 2016年12月7日,王宁宁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在恒丰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8021100101********两次汇款400万元,业务回单摘要为王宁宁认购方鼎稳健1号基金400万元。 2016年12月8日,王宁宁(基金投资者)与烟台方鼎公司(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基金托管人)签订了FDJJ-WJ1H-005《基金合同》,其中风险揭示书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分别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投资者声明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对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等,王宁宁在投资者处签名,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申明处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资金肆佰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的A10类份额基金单位,烟台方鼎公司在募集机构处签章。《基金合同》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载明,基金名称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运作方式为其他方式,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为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私募基金存续期限自本金成立之日起2年,本基金由恒丰银行托管。《基金合同》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其中(四)基金单位的赎回,本基金分期成立,每期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投资者有权在管理人指定的日期内申请赎回,不赎回视为继续持有至到期,除该指定日期外,其余存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包括违约赎回)。《基金合同》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投资人,投资人情况见合同签署页的“基金投资人”,投资人享有以下权利(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9)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二)管理人,载明管理人名称烟台方鼎投资有限公司及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管理人义务(9)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3)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三)托管人,载明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及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账户之外的资产,(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委托资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范围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本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受让未贴现、未到期的票据资产,其票据资产项下的承兑人范围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九大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优质银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委托山东赑贝公司作为本基金票据资产的委托管理人,为基金资产提供票据资产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票款的支付及贴现、票据资产的保管以及转让票款的回收等,基金管理人与山东赑贝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了《票据资产服务合同》。投资限制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基金合同》第十三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程序,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投资指令、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合同》第十五节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的委托财产运用行为。《基金合同》第十八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和分配,约定了收益分配基准A10份额类型,参与期限18个月,参与金额大于等于3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率为10%、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的分配和执行、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财产的分配顺序等,并特别说明关于收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投资人取得相应数额的投资收益,亦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基金本金不受损失等。《基金合同》第十九节信息披露与报告,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人披露,…,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基金合同》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合同的变更,全体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约定管理人有权独立决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二)合同的解除,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三)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本基金终止:(1)基金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6)经全体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7)本基金投资目标已经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11)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基金财产的清算,本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还约定了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基金终止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等。《基金合同》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约定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本基金财产或则《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基金财产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1月22日,王宁宁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在恒丰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8021100101********汇款300万元,业务回单摘要分别为王宁宁认购方鼎稳健1号基金300万元。另王宁宁和山东厚观公司、恒丰银行签订FDJJ-WJ1H-011《基金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同第一份《基金合同》相同。 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众成清泰律所先后出具《关于山东赑贝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核对意见书》7份,核对意见书为烟台方鼎公司、山东赑贝公司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历城支行对公账户379001880********信息及活期账户余额。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恒丰银行依据山东厚观公司14份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划款指令、票据资产清单及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自托管账户8021100101********向山东赑贝公司37900188000098283账户转出共计3970万元。其中14份票据资产清单,由山东厚观公司、山东赑贝公司及众成清泰律所签章确认,清单载明了票面总金额、票号及票面金额、出票人、到期日、出票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利率、利息、实付金额等。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山东赑贝公司37900188000098283账户转入恒丰银行托管账户8021100101********共计281.717534万元。自恒丰银行托管802110010120803046账户于2017年3月16日支付王宁宁收益98630元,2017年4月24日支付收益70274元,2017年6月6日支付收益112959.2元。


本案审理期间,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账户8021100101********,2018年2月28日余额为3361.32元,山东厚观公司、恒丰银行未管理有其他资金或票据资产。


从恒丰银行提供的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划款指令上看,李广系烟台方鼎公司的管理人、复核人。2016年4月期间李广多次向王宁宁推荐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经李广介绍王宁宁购买了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 2017年8月,李广通过邮件告诉王宁宁,其投入的基金被山东赑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将资金挪用转借给洪业化工做过桥业务,赔进去了。王宁宁得知此情况后,找到山东厚观公司要求回赎其投资的基金。山东厚观公司以基金期限未到为由拒绝王宁宁赎回基金。王宁宁为此诉来一审法院。


审理中,山东厚观资产公司对方鼎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被山东赑贝公司挪用进行民间借贷并未从事《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的事实予以认可。


另查明,2017年2月,烟台方鼎公司更名为山东厚观公司。




三、争议焦点


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投资要求进行投资时,可以推定构成 “实质违约”及“合同目的落空”吗?即管理人未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四、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王宁宁与山东厚观公司(烟台方鼎公司)、恒丰银行签订的编号分别为FDJJ-WJ1H-005号、FDJJ-WJ1H-011号的两份《基金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上述《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厚观公司(烟台方鼎公司)与山东赑贝公司通过签订《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上述两份《基金合同》项下的资金委托山东赑贝公司以设立共管账户的形式为其管理的基金提供一系列票据资产服务。山东赑贝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致使本案所涉两份《基金合同》项下的资金无法按约赎回。


王宁宁与山东厚观公司(烟台方鼎公司)、恒丰银行通过签订《基金合同》而形成了合法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山东厚观公司(烟台方鼎公司)委托的山东赑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应视为山东厚观公司(烟台方鼎公司)在履行《基金合同》时对王宁宁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山东厚观公司向王宁宁返还基金份额本金700万元及赔偿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王宁宁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恒丰银行在履行《基金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的情形,故其上诉要求恒丰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66元,由上诉人王宁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简介


俞强律师合伙人上海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资本市场/证券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