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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增值税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优惠政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政策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农技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减免模式小规模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农技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小规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税收1推广3年第8号)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优惠政策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政策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附加税、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纳税人知》 (财税〔2012〕7附加税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减免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增值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推广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税收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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