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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前年度失控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什么是失控发票?


一般来说,产生 “失控发票” 的原因包括以下4点: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税盘丢失或者给你发票的客户出了问题,好端端的票也会变成失控发票!


所以, 受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要求企业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


失控发票为啥需要进项税转出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第一条、第二款: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吗?


税务机关通常都会依据下面的法规,告诉你 “不允许失控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


1、《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要看是否是“真实业务”。


虽然受票方企业取得的了失控发票,但是如果形式要素完备,提供可靠的“三流”证据:发票流、资金流、货运流,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就不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当然也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这个,客观的说目前很难。记得去年北京有个案件,被税务机关因发票失联而处罚的企业,状告主管税务机关,最后赢了官司,主要就是法院认为是真实交易,货收了,票有,款付了。一般常识和逻辑认为,我向对方购货,货收了,票开了,款付了,对方跑路了。税务机关就拿我是问,我冤不冤?其实,这种一般的常识性认知,更接近法律的本质。


失控发票发生了我们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这时有两种情况:


1.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财税人如何防范失控发票的发生?


1. 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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