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在确认收入时点上遵从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二、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基本条件
1、与收入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利用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2、经济利益流入的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3、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
基本账户
产品销售收入核算的基本账户设置为"产品销售收入",该账户按产品类别及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所发生的收入。该账户贷方登记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借方登记销售退回的价款、销售折扣与折让款;期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