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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郊注册代理记账收费(上海代理记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东郊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19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收费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收费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记账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 入伙、退伙注册、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记账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上海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代理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上海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东郊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注册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代理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7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7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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