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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网上直报怎么操作(北京市网上报税系统界面演示)


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突发事件应对法时隔14年迎来首次修订。


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订,提请会议审议的草案对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应急保障制度等内容。


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突发事件应对法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新的挑战,亟待通过修法予以解决。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0年4月,全国人大正式启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强调,围绕这次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通过修法增强法律的完整性、可操作性、统一性,着力推进突发事件“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针对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日前表示,草案对现行法律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新增“管理体制”一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二是,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三是,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六是,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明确,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


“此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颇有新意,特别是对于信息直报制度的规定,对政府而言,不仅有利于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准确度,也有利于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防止人为地修改信息,为国家掌握准确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奠定基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对界面新闻表示。


草案还明确规定,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021年1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曾就烟台笏山金矿“1·10”事故约谈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烟台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出,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瞒报事故,严重影响最佳救援时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针对草案中关于信息报告的禁止性规定,钟兰安表示,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在信息报告当中的行为,防止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迟延或者谎报突发事件,进而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从而保证民众的基本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则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实际上解决了突发事件的报告问题,但由于属于内部报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一些单位和政府不愿意报告,或者认为只有在控制之后再报告。以疫情为例,在问题报告上必须打破传统界限,应鼓励民众发现疫情后,通过专用网络直接报告,尽可能地反馈真实意见,这样有助于防止灾难的发生。”


乔新生进一步表示,“当初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时,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信息公布,后来突发事件应对法将信息垄断。现在看来,突发事件涉及到每一个民众,至少应当增加每个民众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条款。”


界面新闻注意到,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但就突发事件上报的义务并未明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日前,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就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修订作出说明时表示,鉴于目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制度尚不完善,不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此次草案提出,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乔新生对此建议,应当将突发事件上报上升到公民义务的层面,如果不及时上报或者不上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还提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钟兰安对此表示,此次修法借鉴了国外防灾的一些先进经验,“比如日本家庭都有储备生活必需品的习惯,借鉴这一先进经验,有助于国民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的时候,能够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到从容应对,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修改内容。”


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社会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此次草案特别新增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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