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41号
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6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合计7,536,914.92元,税额合计1,214,597.81元,价税合计8,751,512.73元,货物名称为*服装*长袖T恤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
(三)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水电气耗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四)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五)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
(六)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七)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14,597.8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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