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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法律(企业向股东借款协议标准版)


Preface


前言


不知各位小伙伴有没有被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的往来款感到烦恼,剪不断理还乱,挂账金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涉税风险就越不容小觑。


股东经常以借款的形式将资金从公司拿走,或者由公司为股东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这部分往往都被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最终形成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也无法消化,甚至持续几年。


税务机关对于挂在股东个人或高管名下的往来款关注度很高,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及法律风险。


PART1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股东借款形式转出,如果年末个人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还存在较大余额,只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并且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个人都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也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有被处罚的风险。


PART2


抽逃出资风险


公司法调整后,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能存在自然人股东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协议金转出的情有限况,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PART3


公司的增值税向风险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企业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协议对象的除外。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股东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照销售向额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PART4


应对之策


从相关稽查案件中可知,股东借款被认定为征税的条件很简单,一是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二是标准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两个条件。我们围合伙绕这两个行为要件来看,解决股东借款大额为挂账合伙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还款,但在自然人股东没有足够资金偿还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如果股东个人借款确实是用作个人或者家庭个人消费、个人或家庭不动产投资等目的,这种情况下借款被认定为分红并不冤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个人借款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者项目投资这种不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有下面标准版几点可以注意:如在年借款度终了前归还,次年再借出;如股东借款实际是用于部门备用金、差旅费、公司日常用品采购等,可以保留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如股东借款实际是为了偿还公司欠款,可签署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如股东借款是为了新企业的项目投资,可考虑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法人股东。


小思考


若股东借款视同分红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归还借款时可以退税吗?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① 桂地税发【201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机关明确,有关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虽已还法律款有限,但该行为的纳税义为务已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②冀地税函【2013】6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法律局关于秦皇岛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借款后应纳税中抵扣。​


两者采取了完全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广西的规定相对符合税务管理的要求,但河北的规定更加公平合理,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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