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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管理费怎么算(管理人员工作服属于什么费用)


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


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一起来看案例怎么说







案件属于事实管理







高某在2018年9月1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服。高某于201管理费9年12月13日离职人员。工作服


2018年10月开始,高某算应发工资为4500费用元;2019年7月开始,应发工资为5500元/月;2019年6月的工资扣发工作服费用476元。


2019年12月16日高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管理019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959号怎么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高某2019年什么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法院认为







高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属于权益受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费用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人员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算上二千元以下的管理人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工作服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管理费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且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


据此,某公司在高某2019年6月的工怎么资中扣除工作管理人服费用476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某公司向高某返还2019年什么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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