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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其实,其他地区的企业一样有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所得税减免、抵扣方式获得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政策文件精神,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外,其他工业企业均可以享受。


企业通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财务科目、费用管理方面进行规范化设置,对经营过程中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可以准确、明晰、科学、合理、合法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就可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所得税减免/抵扣,实现所得税优惠。


另外,还可以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企业在经营状况良好,研发创新管理形成体系化,具备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可以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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