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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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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A、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购买方)

2、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背景: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A、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 %(含)以上

B、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

C、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 10%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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