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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天然气公司注册办理(中山开通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没有证不给通气



他介绍,根据中山市燃气协会于2010年9月25日制定的《中山市燃公司注册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参加中山市燃气协会社团组织,必须遵守中山市燃气协会所制定的《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自律行规》、《瓶装燃气供应站守则》和《收瓶送气劳务人员守则》,业内人称“一规二则”。各参会单位要签署《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共同遵守行规协议书》,每家会员单位收取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保证金。不参加行业自律、不签署行规协议书、不缴纳违约保证金的企业,协会可“建议燃气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根据这样的规定,中山市燃气协会具体执行中山市燃气办发布的燃气器具备案政策,燃气具生产企业每款燃气具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都必须在手续中山市燃气协会备案并在协会网站公示,这样才能获得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没有合格证就没有办法通气,消费者根本就不会买你的产品,我们外地来的经销商就只能让公司帮我们备案,一来二去就增加了成本,卖的商品自然就比别的城市贵了。”


省发改委:以备案制度限制市场需要竞争,系滥用行政权力


5日上午,记者就一些情况和问题向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执法人员核实,执法人员认为,国家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查处,强化倒逼效应。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办理入条件,包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省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小组于2017年3月15日起对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及中山市燃气协会等单位开展了调查。调查发现,在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批准的中山市燃气行业自律准则以及2016年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中,存在着强制企业加入中山市燃气协会,以备案制度限制中山市燃气器具市场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规定。


负责调查的省发改委反垄断处执法人员介绍,调查发现,中山各管道燃气公司在用户申请点火通气时,会在中山市燃气协会网站检查用户所使用的燃气器具产品是否已经登记备案,这导致外地的燃气具生产厂家必须到中山市备案具体型号才能销售产品。而根据国家法规,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终端销售经营燃气,并负有义务检测燃气器具的使用安全性中山。对以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为由,强制要求燃气器具在中山市辖区内备案的情形,中山市燃气办开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经反垄断执法机关评估,中山市燃气具备案制实行以来,引起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应:一是造成外地的燃气具生产厂家必须到中山市备案具体型号才能销售产品,或者客观上必须在当地寻找销售代理商办理备案事宜,严重制约了外地产品自由进入中山本地市场。二是限制了消费者通过网购渠道或其他市县购买燃气器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很多外地品牌、型号燃气器具产品,因为没有在中山实行备案而无法使用,被商家明确告知不建议中山市的客户采购。由于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导致一些本地企业生产的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在中山的价格竟比广州市场高出2000多元。


调查组认为,由中山住建局背书的“一规二则”有关不入会可取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明显错误,必须纠正。


中山:制度初衷是为了消费者安全考虑


中山市燃气什么协会段威会长告诉记者,备案制度确实天然气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国家反垄断法,取消是有必要的。燃气需要协会已于2办理017年7月31日及11月16日分别取消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天然气知》及《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并于2018年1月16日起撤销行规督查队,并将收取的违约保证金退回各付款单位。但他认为,备案制度的本意是为了规范燃气具的生产使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中山市住建局燃气办公室副主任萧伟良向记者表示,他也认为备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漏洞。他介绍,中山市及周边地区生产了全国70%燃气具,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山寨的燃气具产品,为了把握产品的安全,防止出现事故,规定了燃气产品要向燃气协会进行备案。如果企业不愿意备案,也可以向燃气公司出示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证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正规的即可。


萧伟良副主任表示,在此之前他并没有接到消费者关于行业垄断情况的投诉,在接到省发改委的通知后,已中山经停止执行备案制度,并考察借鉴了其他公司注册城市的在燃气方面的做法,目前政府已通过在电视上投放温馨提示的开通方式,提醒市民在选择燃具时要注意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


据其透露,燃气办已经就有关整改情况向中山市政府作出汇报。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宗杰教授认为,中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一什么规二则”内容包含分割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的控制的内容,明显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损燃气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属于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执法机关的查处。


郭教授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发布,正式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重新认识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有了一种全新的定位,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观念革命也必然引领行动革命。在此背景下,我省公布中山住建局行政垄断案,将对习惯了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部分政府部门形成一种有效的威慑和震动,对于推动全省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手续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文字/摄影】项仙君


【实习生】黎炜


【校对】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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