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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刚刚落幕的七国集团(G7)康沃尔峰会再次重申了G7对于全球企业最低税率的共识,并期待在7月的二十国税收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月会议上就全球税改达成协议。


“15%的税率并不低”


第一财经:美国提出的15%的最低税率是激进,还是如一些美欧批评人士所说,会因该税率过低而流于形式?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率普遍高于15%,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投资的国家,如新加坡、爱尔兰及一些东南亚国家等,15%的税率并不低。


第一财经:如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最终被确定为15%,在哪些国家投资的企业会最受影响?跨国公司是最大输家吗?有有限企业会是赢家吗?


梁新彦:全球最低税率关注的是在各辖区的有效税率不得低于15%,因此,对于选择在低税率企业税/零税率辖区投资的企业会受到影响。根据外媒报道,新加坡和瑞士正在考虑使用补贴来替代税收优惠。


对于大多数大型跨国公司而言,新规则的影响较为复杂,需做好前期准备,以便及时与董事会和高管层面沟通,需要提前考虑并准备的事项包括建立或升级财税系统,以收集合规所需的信息。跨国公司需评估现有的集团架构和关联交易安排是否合适,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重组等。


第一财经:从执行层面而言,落实全球最低税务企业税率的障碍或者说难点在哪里?


特雷:首先,支柱二规则在定位上将成为一种“通用方法”(commonapproach),而非“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这意味着各国没有必须实施支柱二外资规则的义务,但一旦采用了支柱二,就必须按照OECD设计的规则细节来实施——确保各国所采用的规则能相互兼容,并限制相互影响。但支柱二规则的设计实际上也在鼓励各国采用这些规则。简而优惠政策言之,如果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未使用支柱二规则对其境外低税子公司征税,那么另一管辖区便可取而代之,对该低税子公司的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对于低税实体,要么由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征税税务,要么由其他国家征税,二者合伙择其一;这便足以说服许多国家采用支柱二规则。实际上许多低税投资中心所在的管辖区已经在考虑实施支柱二规则。此外,一些国家也在考虑对辖区内可能受支柱二约束的公司征收补足税,因为向这些公司提供的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被采用了支柱二规则的其他国家征回。拜登税改计划还包括另一项规定,对美国跨国企业税公司的全球账面利润(包括其在美国的业务)适用15%的税率。有鉴于此,还需进一步研究这可能对支柱二带来的“二阶效应”(secondordereffects)。


第一财经:对于没有加入经合组织(OECD)框架的国家,如果全球最低企业税确定下来,这意味着什么?


梁新彦:目前,OECD包容性框架已包含有139个成员国,范围非常广泛,已基本能涵盖跨国企业在全球的运营地。


大型跨国集团恐不会“用脚投票”


第一财经:税率在一个国家吸引外资的因素中是最重要的吗?它会成为一个企业“用脚投票”的决定性因素吗?这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全球投资流向或者说企业格局呢?


梁新彦:通常情况下,跨国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会考虑多方因素,除税负考量外,还包括营商环境、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税收不能作为唯一考虑因素,但税收的影响也不能忽视。


每个国家在规模优势、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小国和发展中国家来说,财税政策是它们用来弥补差距的一个合法杠杆,它们有限通过提供财政补贴、所得税减免等税收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境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福祉。而且,很多低税负或提供税收优惠的国家及地区经长期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或社会配套,且跨国企业在当地运营扎根较深,是否会仅因税负因素而调整投资流向,有待观察。另外也需要强调一下,受支柱一和二影响的企业基本会是年销售额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集团,不论是战略决策还是内控机制都不太会出现“用脚投票”的情况。


跨国公司仍可继续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获利


第一财经:确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对中国引入外资会有什么影响?若有,中国应当如何应对?


李一源:中国跨境投资和贸易的规模巨大,既有“引进来”也有“走出去”,而且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这便意味着两大支柱对中国的影响也是极为复杂的,难以一概而论。这些影响结果会随着规则实施时间的推移变得越发明显。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谈判仍在进行,且中国作为包容性框架的一员,对最终规则的制定起着关键作用。企业待最终协议(假设达成共识)的细节发布,才能做出具体评估。


对于支柱二,它很可能适用于集团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假设最终的全球最低税率定为15%,那么目前一些享受了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跨国公司可能需缴纳补足税,导致相关税收优惠利益被冲回的风险。中国最主要的两个激励措施分别是针对高合伙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以及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比例为75%~100%)。由于创新型企业通常会同时申请享受上述两个政策,这类企业的实际税率很可能低于15%。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支柱二可能会减少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产生的利益,但并非所有企业都一定会受到负面影响。


这是因为中国市场规模巨大,而支柱二规则采用辖区汇总法进行有效税率的评估,这可能会保护某些跨国集团的税收利益。辖区汇总法的原理是,在计算某一管辖区的税负是否达到最低税率时,可以将管辖区内所有集团成员实体的税负(包括高税率企业和享受了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汇总并平均计算。考虑到跨国公司(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通常都会在中国设有许多实体,集团内所有中国实体可以进行这一汇总平均以计算出中国的有效税率,而且其中一些实体(如销售公司)的有效税率很有可能为25%。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有支柱二最低税率政策的影响,跨国公司仍可继续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获利。


第一财经:如果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确定,这将对于中企外资在海外经营(走出去)或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造成何种影响?应如何应对?


李一源:对于“走出去”的中国跨国公司及其对外投资而言,其在境外(包括在新加坡等投资中心)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全球最低税规则下也可能受到影响。这类管辖区可能会制定新的激励措施,例如使用政府补助来取代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外,中国数字巨头往往采用了较为特殊的上市架构,其集团母公司通常置于境外,这些公司在规则的适用上也会更加复杂。鉴于此,中国跨国公司在未来几年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其供应链安排和集团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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