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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非税资金(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市监处〔2021〕2号


当事人:宁波市欣艺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2幢1067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P3R7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日用品、建材、体育用品、文具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厨具、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工艺品、美术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化妆品的批发、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话:139********;邮政编码:315020。


2020年8月,本局收到宁波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两份举报单,声称宁波市欣艺威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一款沐浴乳,标题宣称一洗白,经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长批准后,本局于2020年09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15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清楚了当事人在天猫店铺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的员工自行设计制作“斐丽FELLE清满海盐细致沐浴乳”商品的页面广告内容,然后,于2019年8月初将采购的“斐丽FELLE清满海盐细致沐浴乳”上架销售时,将制作好的广告页面发布到天猫店铺“verazoe旗舰店”上。在标题中宣传“一洗白、美白”,而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同时网页上还宣传“净螨除螨、淡化痘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由于广告内容制作及发布者为公司员工,当事人未单独支付过广告设计费用,故广告设计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至2020年9月15日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被查获。案发后当事人对天猫店铺上的该商品网页广告进行了修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一、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及相关材料两份,证明案件来源;二、2020年09月15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做的询问笔录一份,网页截图两份,销量证明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涉案商品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四、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涉案商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件一份、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来源正规合法的事实。五、当事人提供的网页修改截图一份,证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北市监处告〔2020〕4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网页上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一洗白、美白”、“净螨除螨、淡化痘印”,属于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应当予以处罚。


考虑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内容情节轻微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对网页广告及时修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网页上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一洗白、美白”、“净螨除螨、淡化痘印”,属于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应当予以处罚。考虑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内容情节轻微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对网页广告及时修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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