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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定点采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确定了自治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调整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就《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解读如下:


一、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是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的基础和保障。


二、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此处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三)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三、关于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结合《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分散采购指的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三)不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形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四、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的调整


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1月4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3号),就自治区本级十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6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原为3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原为50万元以下);


(三)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原为50万元以下);


(四)车辆协议供货、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这三个项目,除取消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项目中的“轮胎”品目外,其余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五)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下(原为5万至50万元);


(六)不再执行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不再开展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不再开展会计、审计及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五、其他问题


(一)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结合我区没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实际情况,我区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建议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本单位的采购品目。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三)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执行期限


自治区《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未公布更新版本之前将沿用此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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