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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征收国务院有关主工商户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起征点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个人所得税本养老保险西安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个体工查账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工商户、补充医疗保个人所得税险费,分别起征点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查账5%标准内的个体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征收、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西安(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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