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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吴海燕)

精彩问答一

问: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预收房款缴纳的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现在我们需要2016年12月31日前去国税局开具发票吗?因房子没有竣工结算,没有实测面积,每户的房款具体金额还定不住,应该怎样开具呢?国家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请老师指教!谢谢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2016年12月31日后也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精彩问答二


问:


请教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这个是适用二手房转让吧?开发商销售增量房适不适用本规定呢?


答:


73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补充。


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且该办法还对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时所需缴纳的税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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