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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退税(征管法实施细则退税规定)

个税史上首次年度汇算开始了


也有些小伙伴需要补税


一时之间,几家欢乐几家愁


近期,税务部门已陆续开展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审核工作,并发现了一些未正确进行申报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虚报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杨某某任职于昆明某酒店管理销售部,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78761.36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9481.37元,专项附加扣除5500元,无其他扣除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全年应纳税额7698元,已缴税额7792.12元。


4月初杨某某在办公室刷抖音时,无意间看到有网友发布了如何申报个税年度汇算的视频,并在视频中声称按照此方法操作缴了多少税款就能退多少税款,面对这么大的“便宜”,杨某某迅速拿出手机跟着视频进行了操作,虚假填报了“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申请退税7792.12元完成了申报,还辅导了办公室其他7名同事一起进行了同样的操作。


原本想着发笔“小财”的杨某某众人等来的却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在申报核实过程中跟踪到杨某某等人申报数据异常,对杨某等人申报数据进行了核实,宣传教育,讲明利害关系,并辅导杨某某等人做了更正申报。杨某某等人因为侥幸心理,轻信了网络上一些所谓的“退税攻略”进行了错误的申报。


案例二


故意减少收入申报


纳税人周某同时任职受雇于省外某教育机构以及昆明市某中学呈贡校区,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3341.94元,全年应纳税额7654.35元,已缴税额7531.19元。


在进行年度汇算申报时,周某认为选择呈贡区作为汇算清缴地,税务部门无法掌握其在安徽省的收入情况,因此故意减少申报了在安徽省某教育机构取得的28600元工资薪金收入,并申请退税2737元。


税务机关在申报核实过程中,发现了周某申报的收入存在疑点,及时与周某取得联系了解申报情况并进行了政策宣传与操作辅导,周某侥幸心理作祟,故意隐瞒省外收入不做申报,周某已更正申报,表示了歉意。


案例三


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纳税人周某,个税年度汇算按照系统试算应退税0元,听信朋友所说的“退税攻略”,通过虚增填报2019年本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请退税326.15元。税务部门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其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存在疑点,及时联系周某进行核实,要求提供2019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行负担的大病医疗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周某无法提供。经核实,纳税人2019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行负担的大病医疗支出部分未超过15000元,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能享受扣除。税务部门告知周某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法律责任,并辅导周某进行更正申报。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


所谓的网传“秘笈”


无非是教大家通过虚增减税项目


虚报已缴纳税额


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或是虚假申诉等骗取退税


不仅不会为大家带来实惠


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影响个人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广大纳税人,千万别因小失大,答应我,犯傻有代价。


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友情提示


随着征信系统越来越完善,征信污点对个人的衣食住行影响也必将越来越大。一旦上了征信黑名单,不但不能贷款买房买车,就连最普通的坐飞机高铁都无法了,信用有污点了,相当于给你盖了个章!失信者必定寸步难行。


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昆明市税务局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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