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目前开始逐渐升温,通过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资产控制以及再投资的比例也逐步上升,但是空间还是很大。从2012年全国第一单家族信托落地以来,截至2018年末,国内有近3亿0多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量的家族信托超过3000单,资产管理规模合计超过500亿元。但是要知道,单单融创的孙宏斌于去年底成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基金规模就约45亿美元了,汗颜。
然后给出“企业股份可否装入家族信托”、“不动产可否装入家族信托”的初步答案。
我们来分析目前三个架构的设计要点:1、遗嘱信托的设计;2、保险金信托的设计多少;3、慈善信托的设计。
先来看看其优缺点在哪里,然后看看真正意义的家族信托综合架构如何进行风险隔离以及装入非现金资产(股权及不动产等)的。
一信托、遗嘱信托的设计
要明白遗嘱信托的运作,首先需要了解信托以及遗嘱各自的规定,信托已经在本系列中多次提到了,这里略过。
遗嘱有多种设立方式,依据我国的《继承法》它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设立人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提前安排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事宜,通过公司遗嘱进行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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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传承具有的优势:
1、通过遗嘱进行财富传承的成本较低。
2、设立遗嘱的门槛较低,程序也较为简便。
3、没有资金大小上的限制,同时放入遗嘱中财产包括资产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如现金、股权、不动产、汽车、知识产权,甚至奢侈品艺术品等资产均可在遗嘱中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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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遗嘱的缺点也是有目共睹的:
1、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纠纷大量存在(比如出现多个遗嘱等),不仅可能产生无法实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结果,还会导致至亲手足之间反目成仇,更会影响资产的流动与利用效率,从而导致家族财富的大幅缩水或贬值。
2、遗嘱少钱在遗嘱人百年之前并不会改变资产的控制权及所有权,因此利用遗嘱进行财富传承不具有风险隔离功能,即无法避免遗嘱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债务风险,也可能无法避免继承人的婚姻风险。
3、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次性分配给继承人,无约束及激励的机制,无法保证多代传承,同时遗嘱继承对继承人的综合能力包括驾驭财富的能力、企业管理等能力等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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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优缺点本文就不再赘述了(见备注文件列表)。
(敲黑板!)那么每月遗嘱信托是个什么样的产品呢?
显然,遗嘱信托就是信托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由委托人生前以书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百年后的资产委托给指定受托人而设立的、于未来(委托人百年后)成立的信托。
遗嘱信托不一定是家族信托,因此它不需要1000万的起点金额。
设立遗嘱信托要先有一张遗嘱书,最好由公证处公证,交代百年后自己的遗产(资产)需要交付给某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以及列明受托人应如何如何处理、受益人如何领取收益等等内容。
显然这张遗嘱书的撰写绝对是家族一个技术活,如果不想其失效或引起纠纷的话还是建议由专业人士参与撰写(也不能保证没有纠纷),专业人士及机构每月包括继承律师、私人银行家、信托公司、财富管理机构等。
专业机构要做的是:协助委托人设立有效的遗嘱传承及信托管理细则,满足其要求,并以尽可能地方式确保遗嘱信托的合法合规性,并确保其有效。
在理解遗嘱信托后,我们可以看到,它解决的是上述“遗嘱的缺点第3点”,对于遗嘱的缺点1和缺点2依然无法避免;而国内目前家族信托的缺点则也无法规避。
也就是说,设立遗嘱信托其实是把遗嘱主要缺点不足亿和信托信托的的缺点不足都同时暴露出来了。因此就注定了它是一个小众的产品。
但是遗嘱信托有一个好处,就是遗产进入信托资产可以免税收,因为目前国内是没有所谓的遗产税的。而不设立或取消遗产税是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趋势,目前并无迹象显示中国会实施遗产税。
如果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之税收有减免,那么这个“但是”的优势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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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附带说一下网络上发布的遗产税草案或暂行办法均为杜撰,可能有其他商业目的,请各位要注意。2017年8月21日,财政部官网公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家族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见附录财政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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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架构就是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一定必须是信托公司吗?自然人(比如亲友、律师、财富顾问等)是否可以成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呢?
这是个好问题。我们看到,依照《信托法》的精神,显然遗嘱信托之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但是,在2007年3月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却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一个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为免争议、为稳妥起见,还是应选择信托公司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为好,虽然费用有点高。
另外,遗嘱信托是有别于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或其他信托),而再立遗嘱将其其他资产(遗产)再装入信托的方式的。而“家族信托 遗嘱”的这种方式也是基金我们可以考虑的一种架构,这个章节就不细说了,在家族信托综合架构里再说。
现在,您是否已经清楚了“遗嘱信托”这个产公司品了呢,您可以告诉我它的缺点和优点吗。
(待续)
(附录还有内核喔)
附录:
[1] 《信托法》第基金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 《信托法》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多少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的遗嘱由架构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一个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财政部文件:
中国大陆的家族信托可靠吗——家族信托在大陆的囧况分析
家族信托必须在国内发扬光大——设计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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