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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厦门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


外来员工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厦门从今年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厦门市非厦门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调整至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厦门市现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厦门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


  由于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按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恢复按原基准费率征收。此次调整为动态性调整,今后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相关规定标准,厦门市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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