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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征管难点(印花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对于新法所规范的事项,有5个常见的实务问题,需要引起大家重视。


一、哪些购销(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上述规定对购销合同的界定比较宽泛,其中的“等”字,更是成为一些征管机关对企业签订所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重要依据。


如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附件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对工业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


对商业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对其他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收入采购支出(注:并未强调必须是材料或商品)合计金额的100%”。


新《印花税法》将购销合同修订为“买卖合同”,具体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买卖合同)”。


这样修改后,对于购销(买卖)合同的范围界定就非常明确。实务中,很多企业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合同,只要不属于印花税法附件里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就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实务中非常常见的财税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鉴证、评估、代理记账、物业管理、酒店住宿、会议会展、餐饮、劳务外包、业务外包、文体演出、经纪代理等合同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合同没有明确金额的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新《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执行,就意味着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在“营改增”的专项视频会议中,对此明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新《印花税法》把计算印花税的销售额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文件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签订印花税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合同时,务必要把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额单独列示,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导致多缴印花税的风险。


四、哪些承揽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新《印花税法》将加工承揽合同修订为“承揽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具体范围没有列示,还需等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予以明确。


五、哪些项目需要按件缴纳印花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涉及上述证照的项目,目前还需要正常缴纳印花税。


新《印花税法》取消了所有需要按件贴花的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算是为纳税人减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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