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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规范发票作废(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作废操作)

我国税务机关实行“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方式,即通过发票的流通追查经济利益的流动,发票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可是企业的业务活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开票错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开出的发票需要作废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一)直接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原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这时候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已开具的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4种。


1. 专票已交付购买方,且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1)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票是经税务机关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在填制《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 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1)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在填制《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票是经税务机关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形,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销售方的处理和情形1一样。



3. 专票还未交付购买方


(1)销售方应在专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在填制《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的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


(2)购买方不处理


4.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


(1)销售方的处理和情形3一样。


(2)购买方寄回发票即可。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处理

(一)直接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作废和专用发票类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时,发现有误或者符合作废条件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增值税发票需在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电子数据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发票留存。


直接作废的发票必须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如果超过月份则不可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抵充之前的发票。


(二)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原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存在抵扣联认证的情况,为此,开具红字发票较为简单,开票人员直接进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填制界面点击“红字”,输入蓝字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核对信息无误后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



总结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存在差别,导致其作废处理方式不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操中的作废程序相对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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