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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承德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河北承德失业保险能领多少钱)


今天,就给大家简要解读一下我省现行失业保险稳就业暨失业保险扶贫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一、降费调基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简言之,就是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按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过渡期具体操作办法: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失业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二、稳岗补贴

(一)政策的适用范围


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企业名单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二)政策的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1年以上。享受政策企业条件: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4.5%。


裁员率计算方法:“裁员率”为“裁员人数”与“全体在职职工人数”之比。“裁员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净减少职工人数(不含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辞职、离职、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人数);“全体在职职工人数”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与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之和。


(三)稳岗补贴的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超过50%计算,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去产能企业可按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超过10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比例和期限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其中,“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去产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连续缴费5年以上且无欠缴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和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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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现有稳岗补贴期限由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到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政策同时适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和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享受政策的规定


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失业保险费欠缴数额予以补缴。未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当前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为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工资不超过当地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费率分段计算,从企业成立之日起(最长追溯到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补缴失业保险费。


(六)企业享受政策的选择


企业在承担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任务及困难企业解困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连续承担去产能任务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再次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只享受一次延长稳岗补贴期限政策。同时属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类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七)补贴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供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八)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包括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返还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困难企业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可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具体返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予以明确。


(二)政策实施条件


一是统筹地区的实施条件。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条件是: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条件是: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不具备落实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统筹地区,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调剂金可视情给予一定支持);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是享受政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具备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非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非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


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具备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并提供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并被认定为困难企业; 非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 非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


(三)企业享受政策条件的审核认定


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县以上人社部门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统筹地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予以认定。


(四)裁员率的计算


人社部门依托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按照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减去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差,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比较确定裁员率。


(五)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8年以来出现过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情形;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18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2018年以来企业未因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六)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应遵循“谁缴费、谁稳岗、谁受益”原则,由劳务派遣企业统一向受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劳务派遣企业派遣情况表》,经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资金。其中,属劳务派遣企业内部用工的,将返还资金拨付劳务派遣企业;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将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实际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要符合当地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返还资金数额按实际用工人数和用工时间核定。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返还资金。


(七)资金使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八)企业享受政策的选择


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稳岗补贴)。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中的一项。


(九)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指政策审批期限)







四、支持提升技能

(一)申领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二)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为1500元,高级(三级)为2000元,其中对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初级(五级)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为1650元,高级(三级)为2200元


各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能降级申领补贴。


(三)资金管理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 





五、失业保险扶贫

根据人社部政策规定,我省失业扶贫政策主要涉及承德、张家口、保定等3个市的丰宁、围场、隆化、张北、沽源、康保、尚义、阳原、阜平、涞源等10个贫困县。


01、提高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02、提高深度贫困县援企稳岗补贴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援企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冀政办字〔201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20号),第二部分“关于稳岗补贴”相关的(五)、(六)条规定的申领核准程序以及《稳岗补贴申请表》执行。


03、放宽深度贫困县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将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缴费年限的条件,由“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放宽到“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未规定时间限制)。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深度贫困县符合条件企业享受同等的园区稳岗补贴政策,其参保员工可按深度贫困县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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