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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有善意取得制度吗)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善意取得的相关考点,并辅以例题,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标的物所有权归善意人取得,合法有效;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二)无处分权人得向原所有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五、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例题展示 (单选)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本题答案为A。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满足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故丙取得其所有权,甲物权要求丙返还原物,甲只可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因此BCD选项均错误,只有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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