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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补缴上年增值税滞纳金(自查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补缴的滞纳金)

今天依然是案例分析。去年发生了很多偷税漏税被罚的事件,随即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疑问:如果发生偷税行为了,在税务检查前补缴税款还能处罚吗?


网友提问


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但在税务检查前自查补缴税款的,他们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并无希望或积极追求偷逃税款,也没有放任偷逃税款,这样的情况不应该再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结合案例看看,这种情况到底应不应该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把去年最受关注的薇娅逃税事件作为例子,薇娅隐藏了自己的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



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


税务局也根据相关规定,对薇娅给予了从轻处罚。



审理认为


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补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依据该批复,上诉人公司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行为,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该行为定性,应当按照偷税进行处理。



法理分析


偷税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主观上存在偷税故意;


2.采取欺骗或隐瞒的手段;


3.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的后果。


四种表现形式: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3.不列或者少列收入;


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综上所述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在税务检查前自查补缴税款的,不影响对偷税的定性,仍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行为,可以作为税务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税务自查


通过这类事件我们发现税务自查的重要性,来跟大家聊聊自查的形式有哪些?怎样做好税务自查?


自查形式主要有三种:日常纳税自查、专项稽查前税务自查、汇算清缴中的税务自查。


1.日常纳税自查。主要是对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涉税情况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自查的作用是及时发现和解决税务漏洞,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税务问题。


企业进行税务自查时还要检查作为纳税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保障。


2.专项稽查前的税务自查。税务机关往往会不定期对企业税务进行稽查,有时候是对一些企业某个特定方面的专项稽查。


如企业所得税稽查、发票稽查、房地产行业的专项稽查等等。


此时,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规定的重点稽查项目和稽查重点进行自查,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


3.汇算清缴中的税务自查。通常是对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自查


1.纳税人必须端正自身对税收的正确认识。依法纳税是根本,必须重视日常涉税工作的合规性。必须强调企业全员重视税务工作。


在税务稽查的时候,许多涉税问题并未出自财务部或者税务部,而是其他不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部门或者员工导致的。


所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不仅是财税部门强调重视合规性,应当由企业高层为主导,各个部门参与,共同做好税务工作。


2.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检查;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


同时,财务人员应掌握税法规定,尤其是新政新规。若遇到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3.企业应认真整理涉税资料,重视自查是弥补涉税漏洞和降低税务风险的绝好机会。


4.必要时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术业有专攻,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单独设立一个税务部门,或招聘相应的税务专员,有些企业可能自身不是财务方面的专家,没有税法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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