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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面试公告(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面试公告)

202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公开遴选选调及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陕西考区重要提示





  202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开遴选选调及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陕西考区)将于2021年11月27日、28日在西安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措施须知




2022年度国家公务员(陕西考区)


笔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做好202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开遴选、选调及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目前国家和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措施告知如下:


  一、考生应当提前申请“西安市个人电子识别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严峻,为防止滞留外地耽误考试,建议在陕西参加考试的考生,应不迟于考前14天返回西安市,期间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二、考生考试当天须持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考前48小时内(按实际参加首科考试日计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西安市个人电子识别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并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点。


  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1例以上本土病例所在设区市(不含所在中高风险及1例以上本土病例所在县)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已公布阳性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行程卡出现*号人员,应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防疫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应健康管理措施。口岸入境进考生,需隔离观察满28天。


  三、每场考试前,建议考生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通过考点入口时,应有效佩戴口罩,保持一米间隔距离排队有序入场,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行程卡和核酸检测报告等配合查验,接受体温测量。首次体温测量不合格的考生,适当休息后接受再次测量。经第二次体温测量仍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及密接的密接;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者;


4.“健康码”或“行程卡”非绿码者;


5.考前14日内有省外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感染所在县(区)旅居史的;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28天者。


6.被疾控部门要求居家健康检测者和集中健康检测者。


7.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五、考前14天内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于考前主动向考点报告,经医务人员评估后,可继续参加考试者,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六、考试期间发现的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且无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医务人员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当场考试结束后须接受进一步检查。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七、考试期间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管理。考生应自备若干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以及考试期间应当全程有效佩戴口罩。


  八、所有送考、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依次、有序离开考场、考点,不得在考场、考点附近聚集。


  九、所有考生须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下载打印准考证即视为个人健康承诺属实,如果存在虚假承诺,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考试疫情防控会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当地和考试所在地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并保持手机畅通。如有调整,以陕西人事考试网的最新通知为准。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11月12日




二、考务须知




  1.考生提前90分钟进入考点;考前30分钟,考生须持与本人报名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考前请认真检查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考试当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前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勿在校园内逗留,及时进入考场,以免影响考试。


  2.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规定的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入座前必须严格按规定接受检查,且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检查无误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


  5.本次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试卷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印制,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请考生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考生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考生考试成绩。


  6.试卷发放后,考生在答题前应检查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严重污损等印刷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然后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答题前,须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不按规定作答,影响评卷结果的,后果自负。开考后,无特殊情况(印刷质量问题等),不允许更换答题卡。包括各科目答题卡被撕坏或有折痕、申论更换答题思路或试题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 。


  7.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8.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含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考生须当面将试卷、答题卡交于监考人员,待其收齐清点无误后,经允许在座次表上签字,领取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


  考生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法、违纪处理。


  9.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妥善保管好个人答题卡(或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10.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纪情况向所在单位通报。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请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其内容。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


  12.考点具体地址可参考陕西人事考试网“通知公告”栏目中的“常用考点地图及地址”。


  13.考务咨询电话:029-89538291。(工作时间接听:8:30-11:40,14:00-17:00)




三 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考试部分内容摘录: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考生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考生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严惩考试作弊犯罪


维护公正考试秩序


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


全国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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