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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沙坪坝分局大学城(重庆市工商局沙坪坝区分局大学城工商所)


该案是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为刘某。9天前,也就是8月3日23时许,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行驶时,被设卡盘查民警查获。经对刘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陪同刘某前往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



被告人刘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张勇 摄


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刘某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


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刘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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