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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苏州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独资企业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市场期待已久的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终于公布,这对于完善和多层次推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有何重要意义和实际作用?对此,有关财税专家在解读时表示,此次试点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尝试,也是运个人用税收手段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有三大支柱,即基本养税收政策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前者可在税前扣除,后者可在税前列支,但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一直是税收优惠未能触及之地,再加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一直以来规模不大、品种不多,公众购买积极性也不高,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短板。此次试点,将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企业养老保险发展带来机遇。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合伙认为,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养老筹资是个重大现实问题。对个人而言,该项措施能够引导个人主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增强自主储备养老金的积极性,强化个人的养老责任;对社会而言,该项措施能够推动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多层次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障体系。


对于《通知》中列明的具体税收优惠规定,张斌在采访中表示:“试点政策按不同的收入类型制定了不同的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同时明确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税。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在减除25%后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较个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适用的20%的税率大幅降低,由此看出税收优和惠力度是很大的。”


在采访中,财税专家强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涉及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目录和缴费期间的累计折算等问题,过程复杂,因此目前的试点对区域和期限都有限定。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推广,既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惯例,也能为下一步推广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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